立線偵查沖突的本質考察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86條規定了立案程序,即對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進行審查,確認存在犯罪事實并需追究刑事責任時,公安、檢察院或法院應進行立案。立案標志著偵查程序的啟動,偵查手段得以實施,這是刑事訴訟活動開始的法定標志,偵查活動需要在立案之后進行,否則無法律依據。在立案之前,公安機關需對犯罪情報進行審查,判斷其真實性和犯罪事實的存在,以達到立案要求。
然而,理論與實踐之間存在差異。實踐中,偵查工作要求基于事實,重視證據,這要求在立線偵查階段對線索進行有證據支持的審查。證據的獲取依賴于偵查工作的實施和偵查行為的運用。另一方面,法律規定明確,未經過立案程序,不得隨意啟動偵查。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偵查機關職權和程序,任何超越法定范圍的行為都是違法的。盡管我國尚未確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但程序違法的偵查行為可能導致獲取的證據無效,加劇了理論與現實的沖突。
這種理論與實踐的矛盾,根源在于制度設計的不合理,它使得立線偵查工作在法律義務和實際操作之間產生了困境。一方面,履行法律義務要求進行偵查,另一方面,法律規定制約了偵查行為。這種沖突最終表現為公安機關在是否執行偵查任務上的兩難選擇。
擴展資料
所謂立線偵查,是對犯罪情報進行核實、使“嫌疑人”上升為“犯罪嫌疑人”、獲取較明確的案件線索的過程,是對嫌疑人立案偵查、采取相應偵查措施和手段的依據。 就是由線到案,是通過獲取的犯罪線索為起點開展偵查工作,最終破獲不特定案件的一種偵查方法。其存在著一定偶然性在里面,任何一起刑事案件的成功偵破都是偶然性與必然性的有機結合,現實告訴人們,為了提高破案率,更加有效的打擊犯罪,是公安機關在案件偵查時不可缺少的一種重要偵查方法,但另一方面,法律卻又制約著立線偵查工作的開展。
刑事案件可以私下處理嗎
刑事案件是不可以私下處理的,但就刑事案件中的民事賠償部分可以私了。刑事案件由國家公權力進行處理,私了是一種欠缺法律依據、私自處理刑事案件的違法行為,其結果不僅不具備法律上的效力,反而給社會帶來嚴重的隱患。派出所的立案只是立案偵查,在偵查的過程中如果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派出所就會停止偵查。
公安機關的立案偵查是國家行為,而不是私人行為,并不是私人想調解就能了事的,私人不得干預。
刑事公訴案件由檢察院代表國家起訴,撤訴必須符合法定條件。
即使賠償得到受害人諒解的,受害人也不能撤訴撤訴。如果雙方和解的,可以作為從輕處罰的條件。
私了協議是否有效?
健康權糾紛中都會約定侵害方賠償受害方經濟損失(賠償的數額大多大于實際損失),受害方不追究侵害方的刑事責任。有人認為此類協議是有效的,主要理由是該“私了”協議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結果,是當事人雙方自愿簽訂的,并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還有人認為此類協議是無效的,此類協議是侵害人為了躲避刑事責任而簽訂的,屬于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私了”協議的有效性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如果受害人所受的傷害是輕傷以下,不構成刑事犯罪,那么協議有效。
協議就民事賠償部分而言是有效的,協議是雙方約定的,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沒有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法律也沒有必要進行過多的干涉。但是就免除侵害人刑事責任部分而言是無效的,刑法是公法,故意傷害侵害的法益不是單一的,其所侵害的法益不僅僅是受害人的身體權、健康權,還侵害了國家的公共管理秩序,因此僅獲得受害人的諒解并不能免除其刑事違法性。
如果受害人所受的傷害是輕傷及輕傷以上,那么此類“私了”協議應當是部分有效部分無效。
是否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責任也不是受害人能夠控制的,也不以受害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因此,就免除刑事責任部分而言是沒有實際意義的,是無效的約定。
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二者的重大區別就在于大部分的刑事案件不能私自撤案,也不能私下和解,可以由當事人意志私了的刑事案件,只有自訴案件和那些傷害程度,沒有達到重傷的故意傷害案件,例如污辱誹謗案件,虐待案件,侵占案件等。一旦公安機關或檢察院介入案件,大部分刑事案件都不能和解,私了。
法律依據:
《刑法》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第一百一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
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報警超過多長時間無效
治安案件6個月內沒有報警的,不再受理。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
事件發生后報警無效的時間如下:
一、治安案件6個月內沒有報警的,不再受理。
二、刑事案件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1、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2、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3、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4、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
報警立案多久會有結果
報警立案一般會在30日內有結果。如果公安機關認為該案件不屬于刑事案件,或者不需要立案,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不過即便公安機關立案,對犯罪嫌疑人也不能立即判刑處罰,需要案件需要經過公安機關、檢察院和法院這三道程序。
派出所報案立案流程是怎樣的
派出所報案立案流程如下:
1、當群眾遭遇不法侵害時,或者發現犯罪線索時,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2、對于群眾上門報案的,在一般情況下,民警會要求寫報案材料,做詢問筆錄,派出所同志會進行接報案登記,接受證據材料;
3、在認定有犯罪事實時,即進入立案偵查程序;
4、如果認定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情節輕微不當作犯罪處理,則決定不予立案。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什么叫終止偵查
終止偵查是指偵查機關在偵查過程中,因某種原因決定不再繼續進行偵查活動的一種處理方式。
具體解釋如下:
終止偵查的含義
終止偵查是刑事訴訟過程中的一個重要環節。當偵查機關在調查過程中,發現某些事實或證據不足以支持繼續偵查,或者已經查清案件事實并作出處理決定時,會選擇終止偵查。這一過程標志著該案件在現階段不再繼續進行偵查工作。
終止偵查的原因
1. 證據不足或缺乏關聯性:在偵查過程中,如果收集的證據不足以支持繼續調查,或者證據與案件關聯性不大,偵查機關便會考慮終止偵查。
2. 事實查清:當案件的主要事實已經查清,無需進一步深入調查時,偵查機關會決定終止偵查。
3. 案件不符合立案條件:有時,案件可能根本不符合立案的條件,此時終止偵查是為了避免不必要的司法資源浪費。
4. 其他相關因素:如涉及特殊案件的政策考量、涉及人員眾多且案情復雜等,也可能成為終止偵查的原因。
終止偵查的意義
終止偵查的決定是為了合理調配司法資源,避免無效或低效的偵查工作。同時,對于當事人而言,也是一個案件進展的重要通知。終止偵查并不意味著案件結束,只是當前階段不再繼續深入調查。后續可能會根據新的證據或情況重新開啟偵查程序。
總的來說,終止偵查是刑事訴訟過程中的一個重要決策環節,其背后涉及多方面的考量與權衡。對于當事人及相關人員來說,了解終止偵查的含義、原因和意義,有助于更好地理解案件進展和司法程序。
相關推薦:
刑事案都有罰金嗎(刑事案件判實刑還需交罰金嗎)
刑事拘留可以取保(拘留可以取保候審嗎)
刑事犯罪中的立功(刑事犯罪中如何認定立功)
企業監管刑事責任(公司法監事的法律責任)
刑事再審如何立案(刑事案件再審立案條件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