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審能力的目的
捍衛刑事司法公正。
探析受審能力對于保障刑事被告人的辯護權.捍衛刑事司法公正乃至實現刑事訴訟的目的都具有重大的意義。
受審能力是指被告人能否理解自己在刑事訴訟活動中的地位、權利。
司法鑒定精神障礙標準是什么?
一、什么是司法鑒定精神障礙的標準?
1. 精神病是指存在嚴重的心理障礙,患者的認識、情感、意志、動作行為等心理活動出現持久的明顯的異常。
2. 患者無法正常學習、工作和生活。
3. 患者的行為動作難以被一般人理解,顯得古怪、與眾不同。
4. 在病態心理的支配下,患者可能有自殺或攻擊、傷害他人的動作行為。
5. 患者可能有程度不等的自制力缺陷,往往對自己的精神癥狀喪失判斷力,認為自己的心理與行為是正常的,拒絕治療。
二、法醫精神病鑒定的范圍包括什么?
1. 刑事責任能力:行為人構成犯罪并承擔刑事責任所必需的能力。如果行為人在實施危害行為時患有精神疾病,由于嚴重的精神活動障礙,導致無法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則視為無刑事責任能力。
2. 刑事受審能力:被告人參加庭審、接受審判的能力。具體指被告人理解自己在訴訟中的地位和行為意義,能行使訴訟權利,與辯護人合作進行辯護的能力。
3. 服刑能力:被鑒定人在服刑、勞動教養或被裁決受治安處罰中,若患有精神疾病,由于嚴重的精神活動障礙,導致無法辨認或控制能力,則視為無服刑、受勞動教養能力或無受處罰能力。
4. 民事行為能力:能夠以自己的行為依法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資格。自然人的行為能力分為有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和無行為能力。
5. 精神損傷程度鑒定:基于精神障礙與遭受傷害之間的因果聯系,評定損傷程度時綜合考慮相關因素。
6. 智能障礙:智力明顯落后于同齡正常兒童智力水平(智商低于平均值的兩個標準差),伴有適應能力缺陷。
精神障礙的司法鑒定是一個復雜的問題,涉及醫學、刑事、民事和刑事訴訟、民事訴訟相關的司法判定。法律對精神障礙的判定標準及認定程序有嚴格規定,只有通過科學的司法鑒定,才能為司法部門和法院審理案件提供可靠的醫學依據。
精神病司法鑒定都做哪些項目
一、精神病司法鑒定涵蓋的項目
1. 刑事受審能力鑒定:確認被告人是否有能力參與刑事審判過程。
2. 服刑能力鑒定:評估被鑒定人是否因精神病患而缺乏辨認或控制能力,從而無法服刑或接受勞動教養。
3. 性自我防衛能力評定:對精神障礙患者的性自我防衛能力進行評估。
4. 民事行為能力評定:判斷自然人的行為能力,包括有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和無行為能力。
5. 精神損傷程度鑒定:評估精神損傷的程度。
6. 智能障礙評估:對智力明顯落后于同齡人的情況進行評定。
二、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原發性精神病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醉酒】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三、精神病患者的刑事責任能力
1. 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不負刑事責任。
2. 完全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3. 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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