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二審開庭流程詳細步驟
刑事二審開庭流程的詳細步驟如下:
開庭前準備:書記員在宣布開庭前,依次做好如下工作:
(1)查明檢察員、當事人、證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
(2)擬出庭作證的證人、鑒定人應安排在庭外休息,等候傳喚。
(3)入庭(站立)宣讀法庭規則。
(4)請檢察員、辯護人入庭。
(5)(檢察員及訴訟參與人就座后)宣布: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入庭。
(6)(審判人員就座后)宣布全體人員坐下。
(7)(全體坐下后)當庭向審判長報告庭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已經就緒。
開庭審理:審判長宣布開庭后,依次進行如下程序:
(1)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
(2)宣布案由和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
(3)告知當事人有權對上述人員申請回避。
(4)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
刑事二審開庭需要注意以下方面:
1、準時出庭:確保所有相關人員準時到達法庭,避免因遲到而影響庭審進程。
2、遵守法庭秩序:在庭審過程中,要遵守法庭秩序,不得隨意打斷法官、檢察官、辯護人等人的發言,也不得進行任何與庭審無關的行為。
3、聽從法官指揮:在庭審過程中,要聽從法官的指揮,按照法官的要求進行陳述、質證等程序。
4、尊重辯護人:如果被告人有辯護人,要尊重辯護人的權利,不得干擾辯護人的辯護活動。
5、遵守法律規定:在庭審過程中,要遵守法律規定,不得進行任何違法行為,如偽造證據、威脅證人等。
6、認真聽取判決:在庭審結束后,要認真聽取法官的判決,并了解判決的內容和依據,以便對判決進行評估和申訴。
綜上所述:刑事二審開庭需要注意遵守法律程序和規定,尊重法庭秩序和法官的指揮,尊重辯護人的權利,認真聽取判決并了解判決的內容和依據。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解釋》
第三百二十二條
開庭審理上訴、抗訴案件,除參照適用第一審程序的有關規定外,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
(一)法庭調查階段,審判人員宣讀第一審判決書、裁定書后,上訴案件由上訴人或者辯護人先宣讀上訴狀或者陳述上訴理由,抗訴案件由檢察員先宣讀抗訴書;既有上訴又有抗訴的案件,先由檢察員宣讀抗訴書,再由上訴人或者辯護人宣讀上訴狀或者陳述上訴理由;
(二)法庭辯論階段,上訴案件,先由上訴人、辯護人發言,后由檢察員、訴訟代理人發言;抗訴案件,先由檢察員、訴訟代理人發言,后由被告人、辯護人發言;既有上訴又有抗訴的案件,先由檢察員、訴訟代理人發言,后由上訴人、辯護人發言。
刑事二審開庭是好事嗎
刑事二審開庭審理不意味著對結果有利,不開庭審理也不意味著對結果不利。
法院一審二次開庭屬于正常現象。在法院訴訟中,經第一次開庭審理后,如果承辦法官認為第一次開庭沒有能完全查清案件情況、或認為有些證據和事實需要進一步核實調查的、或出現了新的證據需要雙方質證等情況,都可以決定進行第二次開庭,甚至第三次開庭,只要在規定的審理期限內,都是合法的。
刑事二審開庭審判對于被告是好事。刑事二審開庭審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充分發表辯護意見,可防止并減少刑事錯案的幾率。一般情況下二審不加刑期,只會減輕或維持原判。
刑事訴訟二審開庭的條件: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人民檢察院抗訴的;以及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刑事案件的宣判有兩種形式,一種是當庭宣判,即開庭當日當庭宣判,一種是定期宣判,是合議庭評議案件得出結果后,定期宣判。無論是當庭宣判還是定期宣判,都是公開宣判。實踐中,大多數刑事案件的宣判法院會選擇定期宣判的方式。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辯護人的意見和被告人的最后陳述意見,且應當當庭宣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六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人民法院調查核實證據,可以進行勘驗、檢查、查封、扣押、鑒定和查詢、凍結。
第二百零四條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三)由于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第二百零六條 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
(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脫逃的;
(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后,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刑事案件二審開庭嗎
法律主觀:
二審可以開庭也可以不開庭,要看具體情況: 刑事訴訟法 關于二審開庭的規定: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于下列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 (一)被告人、自訴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 (三)人民 檢察院抗訴 的案件; (四)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 不開庭審理 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 訴訟代理人 的意見。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上訴、抗訴案件,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法律客觀:
《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有關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當庭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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