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情況以什么為前提
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國家賠償是以行政或司法機關違法為前提。賠償又分刑事賠償和行政賠償,在國家賠償法中設置了不同的程序。刑事賠償主要是司法機關在司法活動中違法,給當事人造成侵害。其賠償程序的初始得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確認申請,要求賠償義務機關確認其行為違法。確認違法有多種形式,如錯判、錯拘、錯捕等,這些明顯錯案的,實際已經確認違法,不需要再走確認程序。不明顯的,或當事人認為是違法,但需要行政或司法機關確認的,則需經行政或司法機關確認,確認的期限是60日。對確認有異議的,按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只能“申訴”,也就是進入了“信訪程序”。一旦該機關確認自己行為不違法,你就永遠走不進賠償的實體中了。這也是現行國家賠償法的缺憾,故被人們稱為“不賠法”。對確認違法的,才可進一步提出國家賠償申請。賠償義務機關收到賠償申請后二個月內,應當作出賠償決定。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復議機關收到復議申請后二個月內作出復議決定。賠償請求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行政賠償主要是國家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中違法,給當事人造成侵害的。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行政賠償可以直接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中一并提出。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個月內按照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條件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以及《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行政賠償請求人提起行政賠償訴訟應當具備如下條件:
(1)原告是行政侵權行為的受害人。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相應的事實根據。
(4)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及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5)原告單獨提出賠償請求的,必須經過賠償義務機關的先行處理,這是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前提條件。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
(6)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起訴。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四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的,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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