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刑事傳喚時間是多長
刑訴法第119條中就刑事傳喚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傳喚的持續時間最多不能超過12個小時,若是因為案件情況特殊,比如特別重大、復雜的,同時有需要采取拘留、逮捕等措施,則傳喚持續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格外就是不能以連續傳喚的方式對嫌疑人變相拘禁。
一、刑事傳喚時間是多長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二、傳喚犯罪嫌疑人的條件
1.在采用拘傳時,必須嚴格掌握拘傳的條件。
拘傳應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一是犯罪嫌疑人必須經過傳喚而不到案的;
二是不到案沒有正當理由,而且有影響訴訟進行的可能。如果犯罪嫌疑人沒被傳喚或者沒有接到傳喚,或者雖接到傳喚,但因意外的原因,如遇到自然災害或患重病等無法到案的情況,都不應采取拘傳的方法。
采取拘傳只是為了使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訊問。使用戒具必須慎重。如果強制犯罪嫌疑人到案時,犯罪嫌疑人沒有反抗,就不使用戒具。使用戒具的,一旦犯罪嫌疑人到案,就不再繼續使用戒具。
2.對于不需要關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也就說,指定的地點應當是犯罪嫌疑人當時工作生活所在的市、縣的公安局、公安派出所、基層組織及所在單位等,不能到外省、外市、縣。
3.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傳喚和拘傳的時候,必須出示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證明文件包括傳喚犯罪嫌疑人使用的《傳喚通知書》及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證明偵查人員身份、訊問任務的證明信。
4.傳喚犯罪嫌疑人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的時間,即傳喚、拘傳所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的拘禁犯罪嫌疑人。
對嫌疑人進行傳喚,其實也是為了案件的偵查需要,但是傳喚的作出必須要嚴格按照規定進行,一般情況下應當出示工作證件,而特殊情況下也是允許口頭傳喚。另外就是,對于傳喚的持續時間,通常情況下最多不能超過12個小時,若情況特殊的話則最多允許不超過24小時。
刑事訴訟法傳喚是第幾條
刑事訴訟法刑事傳喚法條是第一百一十九條。
刑事傳喚怎么規定的
1、刑事案件的偵查機關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嫌疑人進行傳喚的,傳喚的方式包括口頭傳喚和傳喚證傳喚,被傳喚嫌疑人不及時到案的,可以進行拘傳。
2、傳喚嫌疑人時,傳喚的時間一般不超過12小時,案情復雜最長不超過24小時。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的,隨時可拘傳。
根據法律規定,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因此,司法機關是可以對涉案的犯罪嫌疑人進行傳喚的。
但法律上,對傳喚多久后,犯罪嫌疑人沒有及時到案,就可以采取拘傳措施,沒有非常詳細的具體的規定。通常情況下,經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等司法機關可以隨時拘傳,或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司法機關可以隨時直接拘傳。
所謂“正當理由”,一般是指以下原因:
1、不可抗力。如水災、臺風等自然災害;戰爭、騷亂、罷工等。
2、自身原因。如疾病、重大經濟活動等;被他人控制等。
法律依據
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第二百一十一條 人民法院對于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
(二)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
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對證據有疑問,需要調查核實的,適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
刑警隊打電話算傳喚嗎
1. 法律主觀:是的,傳喚可以通過電話進行。通常情況下,刑警隊會使用單位電話進行傳喚,但也有通過派出所進行的情況。不過,無論哪種方式,被傳喚人都需要親自到公安機關接受傳喚。電話傳喚是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到指定地點或住所接受訊問的措施。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通過傳喚的方式進行訊問,并且必須出示相關證明文件。
2. 傳喚的目的在于確保刑事訴訟活動的計劃性和及時性,傳喚必須使用法定的訴訟文書——傳票。傳票應提前送達被傳喚人,被傳喚人應按照傳喚要求準時到案。如果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到案,將承擔法律規定的責任。如果經依法傳喚后仍拒絕到案,司法機關可以根據需要采取拘傳措施。此外,拒絕接受傳喚也可能影響量刑。
3. 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住處進行訊問,但需要出示相關證明文件。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出示工作證件后可以口頭傳喚,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傳喚、拘傳的時間限制為十二小時,特殊情況下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且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時,應保障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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