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刑是怎樣規定的?
據刑事訴訟法第221條第2款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應當依法予以減刑。減刑的對象是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罪犯。減刑的條件是在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確有悔改表現是指罪犯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現或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的: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對罪犯減刑一次或者幾次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對罪犯減刑的時候,由執行機關提出建議書,報請人民*審核裁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22條規定:人民*認為人民*減刑的裁定不當,應當在收到裁定書副本后20日以內,向人民*提出書面糾正意見。人民*應當在收到糾正意見后1個月以內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作出最終裁定。
2024年監獄減刑新政策有哪些規定
一、監獄減刑新政策如何規定?
為確保依法公正辦理減刑、假釋案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和其他法律規定,結合司法實踐,制定本規定。
二、減刑、假釋是激勵罪犯改造的刑罰制度,適用時應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發揮刑罰功能,實現刑罰目的。
三、對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可以減刑”條件的案件,應綜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質和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原判刑罰及財產性判項履行情況、交付執行后表現等因素。
四、“確有悔改表現”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一)認罪悔罪;(二)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三)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四)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特定罪犯不積極退贓、協助追繳贓款贓物、賠償損失,或利用不正當手段意圖獲得減刑、假釋的,不認定其“確有悔改表現”。
五、具有特定情形之一的,可認定為有“立功表現”:(一)阻止他人犯罪活動;(二)檢舉、揭發監獄內外犯罪活動,提供重要破案線索;(三)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四)在生產、科研中進行技術革新;(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積極;(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較大貢獻。
六、具有特定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三)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四)有發明創造或重大技術革新;(五)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六)在抗御自然災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七)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
七、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減刑起始時間分別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執行一年以上,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執行一年六個月以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執行二年以上。有期徒刑減刑的起始時間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一次減刑的幅度和間隔時間分別規定,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罪犯可不受限制。
八、減刑有助于節省司法資源,幫助罪犯重新融入社會,但故意殺人罪、累犯等罪犯不適用減刑。
減刑假釋新規定
為正確適用刑法、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11月21日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并于2012年7月1日起施行。該規定詳細闡述了減刑和假釋的標準,對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等刑罰的罪犯的減刑、假釋條件進行了明確規定。
根據該規定,罪犯在執行期間表現良好,包括認罪悔罪,遵守監規,積極參加教育改造和勞動,可以被考慮減刑。而有立功表現的,如阻止他人犯罪、檢舉重大犯罪、協助司法機關抓捕罪犯等,可獲得更大幅度的減刑。重大立功表現的認定則包括阻止重大犯罪活動、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協助抓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等。
對于減刑的具體幅度和時間,該規定也進行了詳細規定。例如,有期徒刑罪犯的一次減刑一般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可不超過二年有期徒刑。而對于無期徒刑罪犯,確有悔改或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上可以減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假釋方面,該規定強調,判斷“沒有再犯罪的危險”,除了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外,還應考慮犯罪的具體情節、原判刑罰情況、刑罰執行中的表現、罪犯的年齡、身體狀況、性格特征、假釋后的社會影響等因素。對于未成年罪犯、老年、身體殘疾、患嚴重疾病罪犯,減刑、假釋時應當主要注重悔罪的實際表現。
該規定還明確了減刑、假釋的申請和審理流程。執行機關需提交減刑、假釋建議書、終審法院的裁判文書等材料。人民法院需進行審查,并在必要時進行開庭審理。對于減刑、假釋的裁定,應當在裁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內送達有關執行機關、人民檢察院以及罪犯本人。
總之,該規定旨在確保減刑、假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使刑罰執行更加人性化,同時也保證了社會的安全。
刑事案件中減刑期限如何計算
關于減刑期限的規定是,若被判處了10年以上有期徒刑,在符合減刑條件的情況下,實際服刑時間滿三年以上的才能減刑,而且一次減刑的時間不能超過6個月有期徒刑,被判無期徒刑的,服刑時間滿4年以上的才能減刑,符合減刑條件的可以檢查23年有期徒刑。
一、刑事案件中減刑期限如何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補充規定》
第二條 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三年以上方可減刑;被判處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
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六個月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并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九個月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
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二年以上;被判處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一年六個月以上。
第三條 被判處無期徒刑,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四年以上方可減刑。
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并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二年以上二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后再減刑時,減刑幅度比照本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執行。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二年以上。
第四條 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減為無期徒刑后,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四年以上方可減刑。
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并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四年六個月以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四年以上二十四年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減為有期徒刑后再減刑時,減刑幅度比照本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執行。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二年以上。
第五條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減刑時可以不受上述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的限制。
二、減刑的條件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八條 【減刑條件與限度】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對減刑期限問題,我國在相關的司法解釋中有明確規定,總而言之,法律上對每次減刑的幅度是有限制的,如果對罪犯連續減刑,那么,兩次減刑之間間隔的時間必須在一年6個月以上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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