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刑事執法科的工作:
刑事執行檢察工作職責分為以下四類:
一是刑罰執行的檢察職責:主要包括:死刑執行的檢察職責、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等有期徒刑執行的檢察職責,以及監視等社區矯正、 緩刑、假釋和監獄外臨時處決。 檢察責任、剝奪政治權利的檢察責任、財產處罰的檢察責任等。
二是刑事措施和檢察職責的執行。 主要包括:履行拘留、逮捕等拘留措施的檢察責任,履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檢察責任,履行強制醫療的檢察責任。
三是辦案責任。 主要包括: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辦理違法犯罪案件,辦理控告、舉報、上訴案件,辦理羈押審查必要性案件,辦理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等;
四是其他業務職責。 主要包括:被監管人死亡檢查責任、監管場所事故檢查責任、坐月子和警用裝備檢查責任、被監管人權益保護責任等。
公安專業工作主要包括:
(1)刑事執行工作。公安機關刑事執法工作主要依據《刑法》、 《刑事訴訟法》同犯罪行為作斗爭的工作。①國內安全保衛工作。國內安全保衛,是指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偵查和防范工作。
國內安全保衛工作是在黨和政府的領導下,依靠群眾,以秘密的偵查手段和公開的斗爭形式,防范、發現和打擊各種陰謀破壞活動,以保衛人民民主專政政權,保衛國家安全,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②刑事偵查工作,是指公安機關依法采用專門調查方法和強制性措施,揭露、打擊和防范刑事犯罪的一項專門工作。刑事偵查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偵破刑事案件,阻止和打擊國際恐怖活動和國外、境外犯罪組織、犯罪分子以及黑社會組織的滲透活動;預防、制止和減少刑事犯罪的發生;及時發現犯罪、揭露犯罪、證實犯罪、打擊犯罪,以保障人民的合法權益,保衛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③刑事強制工作,是指依據《刑事訴訟法》對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工作。④羈押工作,是指對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關押看守的工作。⑤執行刑罰工作。是指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負責短期有期徒刑執行、監外執行、緩刑執行、假釋執行、管制執行、拘役執行、剝奪政治權利執行、驅逐出境執行等項執行刑罰的工作。
(2)治安行政管理工作。治安行政管理工作,是指由公安機關依據公安法律、法規所進行的行政管理方面的工作。治安行政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務是預防違法犯罪,查處治安案件,組織群眾治安力量,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具體工作包括:①戶籍管理工作。包括戶籍登記和戶籍證明工作。戶籍登記是國家關于人口的一項重要行政管理制度,也是公安工作的一項基礎工作。戶籍證明工作主要是居民身份證及其他人口證件的簽發和驗證工作。②公共秩序管理工作。這類工作是對人群聚集或進行公眾活動的公共場所治安秩序的管理工作,如對車站、碼頭、機場、文娛場所等公共場所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工作。③特種行業管理工作。對旅店業、刻字業、印刷業以及出租車等行業進行治安管理,以預防和發現違法犯罪活動。④民用危險物品管理工作。對管制刀具、槍支、彈藥、易燃。
易爆物品、劇毒物品、放射性物品進行治安管理,以防止違法犯罪分子用以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或在生產、運輸、保管、持有、使用過程中發生事故。⑤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對城鄉道路交通實行管理,預防和查處交通事故,保證交通安全與暢通。⑥消防工作;主要是進行消防監督、火災預防和撲救,審核建設工程的消防設施,查處火災事故等工作。⑦邊防工作。包括邊防治安工作和邊防檢查工作。邊防治安工作主要是維護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保護國界安全的不可侵犯性。邊防檢查工作主要包括對出入境口岸過境人員的檢查、出入境交通工具的檢查、監護及對違章違法事件與案件的查處。⑧外國人管理和中國公民出入境管理工作。對外國人在中國的入境、出境、居留、旅行實施管理,保護外國人的合法權益。對出入境的中國公民、華僑、港澳臺同胞、過境居民進行管理,依法查處出入境人員中的違法犯罪人員
(3)保衛工作。指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內部的安全保衛工作,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監察工作。①機關團體保衛工作。對黨中央、國務院的各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地、縣的黨政部門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和各民主黨派以及其他群眾團體所進行的保衛工作。②企業單位保衛工作。對工廠、礦山、財貿、郵電、水產等企業單位所進行的保衛工作。③事業單位保衛工作。對文化、教育、科研、衛生、體育、新聞、廣播、電視等事業單位所進行的保衛工作。④部門系統保衛工作。
對鐵路系統、交通航運系統、民用航空系統、森林系統所進行的保衛工作。⑤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維護工作。
(4)警衛工作。為確保黨和國家領導人,來訪的重要外賓、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政領導機關以及重大活動的安全所進行的警戒、保衛工作,主要有住地警衛、隨身警衛、路線警衛、現場警衛等。
公安法制工作:公安法制工作是在公安系統實施公安法律和內部執法監督工作;主要包括:(1)研究有關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制定公安法制工作總體規劃。(2)組織、協調起草公安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3)負責公安機關應用法律、法規的解釋和咨詢工作。(4)負責規范性文件法律審核工作。(5)組織開展案件審核、執法檢查、考核評議、專項調查、專案調查;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等內部執法監督工作。(6)組織、指導、辦理行政復議、聽證、訴訟和國家賠償工作。(7)指導、承辦勞動教養、少年收容教養案件的審批工作。(8)組織開展法制培訓工作。(9)參與刑事司法協助、引渡條約、國際警務合作和重大涉外案件處置等法律事務。(10)研究執法中的問題和對策。(11)各級公安機關決定由法制部門承擔的其他工作。
公安教育科技工作:公安教育科技工作是為公安機關提供人才和科學技術、科研成果的專門工作。主要是公安科研工作,包括社會科學的研究和技術科學的研究。公安社會科學的研究,即圍繞有關公安工作的社會現象進行的研究工作。公安技術科學的研究,即圍繞有關公安工作的技術手段、裝備現代化進行的研究工作。
.公安后勤保障工作:公安后勤保障工作為公安各項工作提供財務、裝備、信息、給養等方面的服務和保障的工作。
主要包括:
(1)財務保障工作。為各項工作提供經費,并有計劃地、合理地使用經費的工作。
(2)裝備障礙工作。為各項工作提供必要的警用裝備、設施、器材、工作、服務等方面的工作。
(3)生活保障工作。為各項工作提供必要的辦公條件、生活條件,安排好飲食、居住、衛生等方面的工作。
(4)信息保障工作。主要是為各項工作提供通訊聯絡、檔案資料以及應用電子計算機提供信息服務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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