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刑事拘留會坐牢嗎
刑事拘留與坐牢之間關系復雜,需分階段理解。
在刑事偵查初期,犯罪嫌疑人可能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這旨在限制其自由,以確保調查順利進行。若偵查機關發現該人不構成犯罪或不再追究刑事責任,則可撤銷案件。
隨后,案件將移至公訴機關。如他們同樣認定無犯罪或不予追究,會做出不起訴決定。一旦進入法院審判程序,法庭亦會依據事實與證據,判斷是否構成犯罪。如果最終判定不構成犯罪或不予追究,可宣告無罪或免予追究。
在整個過程中,若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應立即撤銷案件并釋放嫌疑人,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通過這一系列程序,確保了公民權利與法律程序的正確執行。
采取刑事拘留要具備什么條件
1、適用刑事拘留的只能是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2、必須要具有法定緊急情形。包括犯罪后打算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被害任或者在場親眼看到的人指認犯罪的。拒不告知真實姓名、地址,身份不清楚的。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一、采取刑事拘留要具備什么條件
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于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對于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80條采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在刑事訴訟中,除公安機關依法擁有決定拘留和執行拘留的權限以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檢察院決定拘留的情形:由檢察院自偵的案件,犯罪分子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毀滅證據、偽造證據或者串供的,以上兩種情形檢察院可以決定拘留。
二、刑事拘留有什么特點
拘留有以下特點:
1.有權決定采用拘留的機關一般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自偵案件中,對于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權決定拘留,人民法院則無權決定拘留。不管是公安機關決定的拘留,還是人民檢察院決定的拘留,都一律由公安機關執行。
2.拘留只有在緊急情況下才能采用。只有在緊急情況下,來不及辦理逮捕手續而又需要馬上剝奪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才能采取拘留;如果沒有緊急情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有時間辦理逮捕手續,就不能先行拘留。
3.拘留是一種剝奪公民自由的強制措施。與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相比較,拘留的特點在于完全剝奪公民人身自由,而非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就剝奪公民自由而言,拘留與逮捕具有相似性,都屬于羈押的一種,因而也只有在確有必要時才能采用。
4.拘留是一種臨時性措施。拘留的期限較短,隨著訴訟的推進,拘留要及時予以變更,或者轉為逮捕,或者變更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或者釋放被拘留的人。
5.拘留的對象具有特定性。只能適用于法律嚴格規定的情形。
刑事拘留僅僅是一種臨時剝奪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這是刑事強制措施,而并非是刑事處罰。而是否對嫌疑人進行刑事拘留,與之后是否會對其判刑處罰并未直接的聯系。刑事拘留一般是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決定的,但實際都是由公安機關來執行。
可以刑事拘留的條件包括什么
公安機關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刑事拘留,需符合以下條件:一、行為人正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犯罪后立即被發現。二、受害者或現場目擊者直接指認其犯罪行為。三、在嫌犯身邊或住處找到犯罪證據。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逸或處于逃逸狀態。五、存在毀壞、偽造證據或串供的可能。六、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身份不明。七、有跨地區作案、多次作案或團伙作案的重大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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