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喚的有哪些相關法律規定
傳喚,作為法律術語,是指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在指定時間和地點到場的措施。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對無需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傳喚至其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住處進行訊問,但須出示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若犯罪嫌疑人在現場被發現,出示工作證件后,可口頭傳喚,但需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傳喚、拘傳持續時間有限制,不得超過十二小時;若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時間可延長至二十四小時。禁止以連續傳喚、拘傳的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此外,傳喚、拘傳期間,應確保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休息時間。
這一法律條款確保了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的同時,也便于司法機關順利開展調查工作。通過明確的制度規定,防止了濫用權力,保障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權威性。
刑訴法傳喚條款有哪些規定
《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對于傳喚犯罪嫌疑人的規定十分明確。首先,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地點或者其住處進行訊問,但需要出示證明文件。而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進行口頭傳喚,但需在筆錄中注明。傳喚、拘傳的時間不可超過十二小時,若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時間可延長至二十四小時。同時,必須避免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保證其飲食和必要的休息。
傳喚過程中的透明性和合法性至關重要,保證犯罪嫌疑人的權益。傳喚時間的限制為防止長時間的訊問導致嫌疑人疲勞和不適,維護其基本的人權。對于特定案件,延長傳喚時間的決定需謹慎,確保不會濫用權力。
《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強調了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的程序,確保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尊重人權的原則。傳喚的時間限制、權益保護,以及對特定情況的例外處理,都是為了確保司法程序的合法性和高效性,同時避免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權利。
總的來說,傳喚制度的設置體現了法律對于保護人權和維護司法公正的重視。通過明確的時間限制、權益保護措施,以及對特定情況的合理處理,法律旨在確保司法過程的公平、透明和高效。這不僅有助于維護法律的權威,也體現了對個人權利的尊重和保護。
刑事傳喚的時間是多少時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二款: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傳喚的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活動有計劃進行,及時處理案件,傳喚必須使用法定的訴訟文書--傳喚證。
《刑事訴訟法》第92條:
“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不得以連續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違法嫌疑人”。
因此,偵查機關在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傳喚時,必須要出示傳喚證,否則就是違法的,而且,犯罪嫌疑人到偵查機關后,傳喚是有一定時間限制的,工作人員詢問完畢后必須放犯罪嫌疑人離開。若超出了法定時間,就違反了法律的規定,期間所取得的證據就不是合法的。
拓展資料:
刑訴法關于傳喚的法律條款
法律分析: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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