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二審撤訴方式:在上訴期限內提出撤訴的,法院會準許;在上訴期滿后提出撤訴的,法院應當進行審查。然后根據情況依法作出是否準許撤訴的決定。申請撤訴的主體是原告、上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撤訴應出于原告自愿且合法,然后由人民法院作出決定。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三百零四條上訴人在上訴期限內要求撤回上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三百零五條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要求撤回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審查。經審查,認為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準許撤回上訴;認為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將無罪判為有罪、輕罪重判等的,應當不予準許,繼續按照上訴案件審理。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訴,在第二審開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請撤回上訴的,應當不予準許,繼續按照上訴案件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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