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解釋的方法包括擴大解釋、縮小解釋、當然解釋、反對解釋、補正解釋和體系解釋。
1、擴張解釋
擴張解釋是指根據立法精神,結合社會的現實需要,將刑法條文的含義作擴大范圍的解釋。在擴張解釋的情況下,解釋的內容已經超出了刑法條文的字面含義。
這種超出條文字面含義的解釋之所以是合法的,主要是因為所解釋的法律條文上的概念與被解釋的事實上的概念之間具有法律性質的聯系。
當然,也不排除在某些情況下,通過擴張解釋以補救立法不確切之弊。
2、限制解釋
限制解釋是指將刑法條文的含義作限制范圍的解釋,即解釋的內容較之刑法條文的詞義范圍為小。限制解釋主要是基于合理性的考慮,同時它又沒有超出法律條文的字面含義,因而不存在違反罪刑法定原則的問題。
例如,刑法第29條規定:“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從字義上看,不滿十八周歲的包括不滿十四周歲的人,但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的危害行為不構成犯罪,因而教唆者不屬于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構成間接正犯。
因此,這里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限制解釋為”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只有作出這樣的限制解釋,才符合立法原意。”
3、當然解釋
當然解釋是指刑法條文表面雖未明確規定,但實際上已包含于法條的意義之中,依照當然解釋的道理解釋法條意義的方法。
例如,刑法第329條規定了搶奪國有檔案罪,但未規定搶劫國有檔案罪。那么,在行為人使用暴力搶劫國有檔案的情況下,能否以搶奪國有檔案罪論處呢?
我認為是可以的,這里適用的就是“舉輕以明重”的當然解釋。因為搶劫行為本身包含搶奪的內容,是使用暴力搶奪。在搶奪與搶劫之間存在著邏輯上的遞進關系。
如果不存在這種邏輯上的遞進關系,而是具有邏輯上的類似關系,就不能根據“舉輕以明重”而予以當然解釋。
4、沿革解釋
沿革解釋,又稱歷史解釋,是指根據刑法條文制定的歷史背景以及其因襲與演變的情況闡明條文含義的解釋方法。
法律是一個發展的過程,在這種發展過程中,具有連續性與變動性的雙重變奏。沿革解釋就是從連續與變動的相關性上闡明刑法條文的含義,在某些情況下,這種沿革解釋優于其他解釋。
對于正確領會刑法條文的含義來說,沿革解釋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非法證據排除法律規定是什么
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人民檢察院接到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發現偵查人員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應當進行調查核實。對于確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應當提出糾正意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偵查階段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適用
具體而言,偵查階段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適用程序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以法律條文的形式確定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刑事訴訟法》第56條中規定了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第二,賦予了辯護人在偵查階段的權利和地位。《刑事訴訟法》賦予了辯護人在偵查階段的地位,保障了犯罪嫌疑人從偵查階段開始就能夠確立律師保障其訴權。
第三,訊問過程中需要錄音錄像。《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對于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要錄音錄像;對于其他案件,偵查機關可以錄音或者錄像,也可以不錄音或者錄像。并且一旦錄音、錄像的話就要保證全程的完整。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如果確定是以非法的方式來收集證據的話,應該要提出糾正的意見,要求對方進行補正或者是作出合法的解釋,否則會依法進行排除,如果有構成犯罪行為的話,還會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證據在進行收集的時候,必須要符合法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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