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刑事案件按罪名和管轄不同,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法院都有立案的權利。故意殺人的由公安機關立案,貪污受賄的由檢察院立案,侵占、輕傷害案件由法院立案。由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立案的,都是需要偵查的案件,立案后就要開始偵查,偵查包括搜集證據、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由法院立案的案件是自訴人有證據證明被告觸犯刑法的證據,直接起訴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的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刑事案件按罪名和管轄不同,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法院都有立案的權利。故意殺人的由公安機關立案,貪污受賄的由檢察院立案,侵占、輕傷害案件由法院立案。由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立案的,都是需要偵查的案件,立案后就要開始偵查,偵查包括搜集證據、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
法律分析
由法院立案的案件是自訴人有證據證明被告觸犯刑法的證據,直接起訴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的案件。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經過蠢塌3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和審判階段(人民法院)。一、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二、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見。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三、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并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除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第一百六十九條 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八十四條 經立案偵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不屬于自己管轄或者需要由其他公安機關并案偵查的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移送案件通知書,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或者并案偵查的公安機關,并在移送案件后三日以帶咐圓內書面通知扭送人、報案簡猜人、控告人、舉報人或者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犯罪嫌疑人已經到案的,應當依照本規定的有關規定通知其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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