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一審和二審的區別
刑事一審和二審的區別主要有:
1、一審程序由公訴或者自訴引起,二審程序由上訴或抗訴引起;
2、一審案件原則上由基層人民法院審理,二審案件由一審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審理;
3、一審判決是未生效判決,二審判決為終審的生效判決。
有下列情形的立為刑事案件:
1、殺人案,故意殺人的;打砸搶致人死亡的;
2、傷害案,流氓傷害他人的;行兇報復致人重傷的;打砸搶致人傷殘的;
3、搶劫案,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因打砸搶毀壞財物的;
4、投毒案,投放毒物致人傷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
5、放火案,放火燒毀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的;
6、爆炸案,使用爆炸方法進行破壞,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的;
7、決水案,故意決開水庫、河流等堤壩,毀壞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傷亡的;
8、強奸案,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輪奸婦女的、奸淫不滿十四歲幼女的;
9、盜竊案,盜竊槍支彈藥含小口徑步槍、爆炸物品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在600元以上的。盜竊財物雖不足上述條款所列數額,但造成造成嚴重后果、撬盜保險柜、連續撬門破鎖多戶,或者其他作案手段惡劣的;
10、騙案,使用各種欺騙方法,騙取公私財物冒充國家工作人員招搖撞騙,造成一定后果的;
11、搶奪案,搶奪公私財物的搶奪槍支、彈藥的;
12、敲詐勒索案,以恐嚇、威脅的方法,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的。
綜上所述,法院第一審程序全面審查,而二審程序則是對法院審判的監督,對于一審判決的合法性、合憲性的審查,對法院的判決進行監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第二百二十七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
第二百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刑事訴訟有自認嗎
法律主觀:
刑事訴訟中刑事自訴有以下三種類型: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規范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試行)》第6條申請再審或申訴一般由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上一級人民法院對未經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的申請再審或申訴,一般交終審人民法院審查;對經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后仍堅持申請再審或申訴的,應當受理。對未經終審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直接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或申訴的,上級人民法院應當交下一級人民法院處理。
我國刑事訴訟幾審終審
我國刑事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制度,一個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理后即告終結。具體流程為:若當事人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案件判決或裁定不滿,可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要求進行第二次審判。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案件審理后,所作出的判決和裁定即為終審判決,當事人無權再提起上訴,人民法院也不得按照上訴審程序重新審理。這意味著,第二審判決一旦作出,便成為最終判決結果,具有終局性。
法律依據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百八十四條。在依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案件時,原審人民法院應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若原審案件為第一審,應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判決或裁定可以上訴或抗訴;若原審案件為第二審或上級法院提審的案件,則應依照第二審程序進行,所作判決或裁定為終審判決。
對于原審被告人或自訴人已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的再審案件,可以不開庭審理。總體而言,兩審終審制度旨在確保審判公正與效率,通過兩級法院的獨立審理與終審判決,維護法律的權威與社會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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