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死亡賠償標準
法律主觀:
對于死亡的受害人進行民事賠償的標準應當為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法律客觀: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過失致人死亡民事賠償標準
過失致死民事賠償標準包含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及死亡賠償金三項。
喪葬費:根據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被扶養人生活費:依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具體計算方式如下:
- 城鎮居民:死亡賠償金 = 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20年 [60周歲以上者,按實際年齡 - 60計算; 75周歲以上者,按5年計算]。
- 農村居民:死亡賠償金 = 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N [N:60周歲以下者,按20年計算; 60周歲以上者,按實際年齡 - 60計算; 75周歲以上者,按5年計算]。
- 60周歲以下人員的死亡賠償金 = 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 × 20年。
- 60周歲至75周歲人員的死亡賠償金 = 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 × [20 - (實際年齡 - 60)]。
- 75周歲以上人員的死亡賠償金 = 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 × 5年。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若受害人年齡超過60周歲,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賠償;若年齡超過75周歲,則按5年計算。賠償權利人若能證明其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可按相應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算標準參照上述原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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