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當事人涉嫌刑事犯罪的,達到法定的立案條件的,需要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訴案件立案偵查。對于一般的刑事案件,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的,需要公安機關立案。經偵就是經濟犯罪偵查措施。指公安機關經偵部門為獲得證明有無犯罪事實、犯罪情節輕重的有關證據以及捕獲犯罪嫌疑人所依法采取的專門的調查措施和強制措施。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及其它行政執法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自首以及自訴人起訴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范圍進行審查后,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決定將其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公安機關決定立案偵查以后,可視案情需要決定什么時間抓人,一般情況下,案件立案偵查工作開始時,犯罪嫌疑人已經在看守所了。抓到人后先刑拘,30天內轉捕。
經偵大隊立案標準為:
1.有犯罪事實;
2.符合管轄范圍;
3.犯罪金額達到立案的要求等。
如果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一、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系人對于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權向該機關申訴或者控告:
1.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不予以釋放、解除或者變更的;
2.應當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不退還的;
3.對與案件無關的財物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
4.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不解除的;
5.貪污、挪用、私分、調換、違反規定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的。
二、公安機關管轄范圍:
1.公安機關對屬于自己管轄范圍內的刑事案件有權立案偵查;
2.使用各種秘密偵察手段的權力,包括秘密監視、秘密搜查、使用秘密力量進行內線偵察和陣地控制,以及使用秘密的技術手段等;
3.有權依法使用武器和警械,實行正當防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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