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中證人是否可以不出庭作證
法律分析:一、刑事案件證人可以不出庭。
二、控辯審三方都認為沒有必要出庭的證人可以不出庭,經辯護律師申請人民決定是否出庭,刑事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拒絕包括法院要求的出庭請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七條 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刑事案件證人必須出庭嗎
在刑事訴訟中,控辯雙方對證人證言沒有異議,證人不必出庭。但是,公訴人和當事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證人證言對案件的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出庭作證是必要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同時,法律規定,對于危害國家安全和恐怖活動的犯罪,司法機關應當采取不露臉、不發聲出庭作證等保護措施。
1、證人出庭作證是審查和判斷證人證言真實性的一種直接有效的方式。在刑事訴訟中,控辯雙方對證人證言沒有異議,證人不必出庭。但是,公訴人和當事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證人證言對案件的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出庭作證是必要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同時,法律規定,對于危害國家安全和恐怖活動的犯罪,司法機關應當采取不露臉、不發聲出庭作證等保護措施。具體規定如下:
2、“刑事訴訟法”第62條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黑社會性質的有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證人、鑒定人和被害人在訴訟中作證。人身安全受到威脅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采取下列保護措施之一:
(一)披露實名,地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
(二)采取不露臉、不露聲的出庭作證措施;
(三)禁止特定人員接觸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及其近親;
(四)對人身和住所采取特別保護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
3、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在訴訟中作證,認為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脅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申請保護。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合作,依法采取保護措施。
4、第一百八十七條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的,證人的證言對案件的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的,人民法院認為證人必須出庭作證,證人應當出庭作證。人民警察應當在作為證人履行職責時見證的案件作證。適用前款規定。
5、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鑒定意見不服的,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應當由鑒定人出庭作證。鑒定人經人民法院通知拒不出庭作證的,不作為定案的根據。
6、第一百八十八條證人無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證人出庭,但人民法院通知的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除外。
7、證人在沒有合理理由的情況下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絕作證的,應當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準,拘留不得超過十天。被處罰人對拘留決定不滿意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得中止執行。
刑事案件證人是否必須出庭
1、刑事案件證人不一定必須出庭;
2、在司法實踐中,控方證人一般是不需要出庭作證的;
3、辯方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辯護律師發現可作為辯方證據使用的證人,可申請其出庭作證,證明案件的相關事實,當然該辯方證人出庭作證,應當經過法庭的同意。刑事案件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開始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對于超過二十年依舊想要追訴的,那么需要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具體刑事追訴時效期間的長短,由法定最高刑來確定。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刑事訴訟的證據可以是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的陳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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