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性質不同:治安傳喚是一種行政措施,刑事傳喚是一種偵查行為;
2.適用依據不同:治安傳喚的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以及《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而公安機關的刑事傳喚的適用依據為《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刑警辦案須知》;
3.適用對象:治安傳喚針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人,而刑事傳喚的適用對象是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4.適用程序不同:治安傳喚不需要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刑事傳喚要求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
5.適用時限不同:治安傳喚時限為24小時,而刑事傳喚時限采取以12小時為一般,24小時為例外的原則
6.是否可以強制傳喚的規定不同: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由此可見,治安傳喚可以強制傳喚。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九十三條 公安機關偵查犯罪,應當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嚴禁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僅憑懷疑就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法律分析:1、強制傳喚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喚。
2、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3、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以及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傳喚的其他違法行為人,可以強制傳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十二條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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