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案件歸屬
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應由犯罪嫌疑人所在工作單位所在地檢察院負責主管。
檢察院主要負責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所引發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及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益以及影響司法公正的違法行為工作。
法律依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十九條
本規則第十三條規定的案件,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單位所在地的人民檢察院管轄。如果由其他人民檢察院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其他人民檢察院管轄。
第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具體哪些是刑法中的職務犯罪
職務犯罪在刑法體系中特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利用其職權實施的一系列違法活動。這些犯罪行為包括貪污、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對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以及國家公務活動的規章制度造成破壞,從而需要依據刑法進行刑事處罰。
具體而言,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通過侵吞、竊取、騙取或采用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公共財物,構成貪污罪。對于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同樣以貪污論處。若上述人員與他人勾結,共同實施貪污行為,則視為共犯。
這類職務犯罪不僅侵犯了國家的財產安全,也嚴重損害了社會公平正義。為了打擊此類犯罪,維護法律權威,保障公民權益,各國法律體系中都設有專門條款,對職務犯罪進行嚴厲制裁。通過法律手段,不僅能夠懲治犯罪,還能起到預防作用,增強公職人員的法律意識和職業道德。
總的來說,職務犯罪的界定和處罰,旨在維護國家利益、保護公共財產、保障公民權利、促進社會公平正義。通過對這些犯罪行為的嚴格打擊和有效預防,可以維護社會秩序,促進法治社會的建設,為公民創造一個安全、公正的社會環境。
職務犯罪留置最輕會怎么判
職務犯罪留置最輕的判決通常是被開除職務。
如果涉嫌利用職務便利進行犯罪,且犯罪事實明確、證據充分,檢察機關可能會提交相關材料和證據提請公訴。具體到刑罰,會根據犯罪的性質和嚴重程度來決定。
此外,如果犯罪情節較輕,且有悔罪表現,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能會適用緩刑。
如果涉嫌利用職務便利犯罪的,檢察機關在查明以后,判斷該犯罪事實明確、證據充分的,則會提交相關材料和證據提請公訴。
職務犯罪的構成要件有:
1、職務犯罪主體:職務犯罪的主體在我國法律中規定: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2)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中的國家工作人員
(3)人民團體中的工作人員
(4)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
2、職務犯罪的客體要件:侵害的是國家對職務活動的管理職能。
3、職務犯罪的主觀要件:是指行為人對其行為的危害后果,所持的一種心理與心理狀態。
4、職務犯罪的客觀要件。我國法律規定職務犯罪的客觀要件主要有以下三種形式:一是利用職務之便;二是濫用職權;三是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務。
公職人員被采取留置強制措施后,監察機關可以根據情況,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問責、提出監察建議、將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等四種處理。只有第四種才是最嚴重的,即涉嫌職務犯罪。
一般來說,公職人員被采取留置強制措施后99%會被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監察機關留置一個人是很慎重的。被留置就表明紀檢監察機關已經掌握了被調查人員的基本犯罪證據,也做好了追究被調查人員刑事責任的準備。
因此,除少數被調查人員因為情節輕微,被政務處罰外,多數被留置人員后果相對嚴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職務犯罪判幾年
一般情況下貪污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構成職務犯罪,職務犯罪的種類非常多,若貪污數額在3萬元以上,就構成了貪污罪 ,但是,嫌疑人之前因為貪污受過行政處分的,或者將貪污贓款用于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貪污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的就構成了犯罪。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一)貪污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
(四)贓款贓物用于非法活動的;
(五)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六)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受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前款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一)多次索賄的;
(二)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
(三)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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