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對刑事訴訟回避進行決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另外,參與偵查活動的記錄人、翻譯人員和鑒定人的回避,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參與檢查活動的書記員、司法警察、人民檢察院聘請或指派的翻譯人員、鑒定人的回避,由檢察長決定。參與審判活動的法庭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鑒定人的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長決定。檢察委員會討論檢察長回避問題時,由副檢察長主持,檢察長不得參加。審判委員會討論院長回避問題時,由副院長主持,院長不得參加。
刑事案件回避由誰決定
關于刑事案件的回避制度,相關人員的職責和權力如下:
1.審判人員的回避權屬:
由法院的院長負責進行最終決策。
若院長本人也曾卷入爭議事項之中,法院將組織審委會對此進行嚴謹的商討并作出決定。
2.檢察人員的回避權責:
與該案有關的檢察長為首要責任人,擁有任意任免回避的權利。
然而,若檢察長自身亦需回避,那么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亦須參與決定是否同意其回避請求。
3.偵查人員的回避權約:
由所屬公安機關的主管領導直接掌控決定權。
在尚未做出任何回避決定之前,偵查人員依舊有權進行案件的調查工作。
如遇特殊情況,偵查人員需回避,則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嚴格按照程序進行審議并做決定。
值得注意的是,當司法程序中出現當事人及其法律代表人發起的回避申請時,若是針對法院院長的,則必須交由審判委員會認真研究并做決定;而若針對檢察長或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則應由與其對應的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負責審理并得出結論。
對于已被駁回的回避申請,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樣有權利進行復議申請,但僅限一次機會。
刑事案件誰能決定書記員回避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中書記員回避決定如果是在法院由法院院長決定,如果是在檢察院就由檢察長決定,不論是在檢察院還是法院;只要是屬于回避人員范圍內的人員自行回避的,可以口頭或者書面提出,并說明理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二條 本章關于回避的規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規定要求回避、申請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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