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偵查是什么意思
立案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等偵查機關對犯罪線索進行審查后,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正式開展偵查活動的訴訟程序。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
公安機關對已立案的刑事案件,應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無罪、罪輕或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可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應當依法逮捕。
立案偵查是指發現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辦案機關進行立案,立案之后進行偵查,偵查后發現犯罪嫌疑人的就采取一定的強制措施,以保障偵查、起訴、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一、治安拘留處罰程序:
1、調查。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違反治安管理案件,應當及時受理,并進行登記;
2、決定。治安案件調查結束后,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3、執行。對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
總之,治安處罰會影響政審。公務員政審需要本人、配偶和直系父母、子女的無違法犯罪證明。如果受到治安處罰了,公安機關查到后,是不會出具無違法犯罪證明,會影響到政審。
綜上所述,立案偵查是指發現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辦案機關進行立案,立案之后進行偵查,偵查后發現犯罪嫌疑人的就采取一定的強制措施,以保障偵查、起訴、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檢察院立案偵查要多久?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檢察院不會進行立案偵查,是由公安機關來進行立案偵查,檢指揮對案件進行審查,一般是在一個月之內進行審查起訴。最長可延長半個月,或者是被退回偵查,每次一個月。
一、檢察院立案偵查要多久?
移送起訴后:公訴部門審查期限是1個月,可以延長到1個半月。在此期間,可以退回補充偵查2次,每次1個月。(但說實話,我到現在都沒搞懂在此階段的羈押時間是怎么算的,似乎移送后無論是審查時間還是補偵時間,都不占用偵查部門的逮捕羈押時間,每次我移送過去后,也沒見他們辦理什么強制措施手續,法條上也找不到明確的說法)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中有明確規定:
第二百七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基層人民檢察院,分、州、市人民檢察院和省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二百七十五條 基層人民檢察院和分、州、市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屬于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和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在依照本規則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二個月。
省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屬于上述情形的,可以直接決定延長二個月。
第二百七十六條 基層人民檢察院和分、州、市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規則第二百七十五條的規定依法延長羈押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省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屬于上述情形的,可以直接決定再延長二個月。
第二百七十七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需要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直接決定延長偵查羈押期限。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對于檢察院來說不會對案件一定進行偵查。檢察院只會對案件進行審查和起訴,一般偵查是由公安機關來進行處理的。公安機關的偵查期限并沒有相關明確規定。但是犯罪嫌疑人如果被逮捕之后,一般會在半年之內受審。
刑事案件起訴立案順序
法律分析:在刑事案件中,先立案偵查,在決定是否移送審查起訴,再決定是提起公訴。在刑事訴訟法中,刑事案件處理有兩種類型:對于需要偵查的案件,叫做公訴案件,需要經過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和執行五個階段;對于不需要偵查的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的,叫做自訴案件,需要經過立案、審判和執行三個階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第一百六十六條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作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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