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賠償多久失效
民事賠償三年失效。
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普通訴訟時效除特別規定外,在一般情況下,法律對受到侵害的民事權利予以保護所適用的訴訟時效期間。民事訴訟既包括法院依法進行的審判活動,也包括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在這些活動中法院和各訴訟參與人之間發生訴訟法律關系。
打官司的流程:
1、起訴: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立案審查。不符合立案條件,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符合立案條件,通知原告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后予以立案;
3、受理后。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被告15日內進行答辯,法院收到答辯狀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并立即開始執行;
4、排期開庭。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5、開庭審理。
綜上所述,律師可以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并且律師還可以偵查期間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條
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
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為組織,該組織分立、合并的,承繼權利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是侵權人已經支付該費用的除外。
申訴書怎么寫 民事
申訴書怎么寫 民事2008-12-29 10:39
申 訴 書
(各類案件通用)
申訴人 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 字第 號 ,提出申訴。
請 求 事 項
事 實 與 理 由
此 致
人民法院
附: 原審 書抄件一份
申請人
年 月 日
注:1、本申訴書供各類案件提出申訴時通用,用碳素黑墨水鋼筆、毛筆書寫或印制。
2、“申訴人”欄,如系公民的,應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如系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其名稱、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和職務。
3、“事實與理由”部分的空格不夠用時,可增加中頁。
4、“申訴人”署名欄,如系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全稱,由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簽字,加蓋單位公章。
何謂申訴
申訴,是指公民或者企業事業等單位,認為對某一問題的處理結果不正確,而向國家的有關機關申述理由,請求重新處理的行為。
申訴分兩種:一是訴訟上的申訴,是指當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屬或者知道案件情況的其他公民,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有錯誤,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要求依法處理,予以糾正的行為。二是非訴訟上的申訴,是指公民或者企業事業等單位,因本身的合法權益問題不服行政部門的處理、處罰或紀律處分,而向該部門或其上級機關提出要求重新處理,予以糾正的行為。
訴訟上的申訴,申訴人申訴時,可以請律師給予幫助。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還可以請律師擔任代理人,代替申訴人申訴。對于非訴訟上的申訴,如果屬于經濟合同糾紛或者傷害賠償等民事范圍的問題,可用調解和仲裁方法解決的,根據律師法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訴人可以委托律師擔任其代理人;對于其他問題的申訴,律師只能代寫申訴書和提供法律、政策上的意見,卻不能接受委托而擔任代理人。
申訴是指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認為確有錯誤,向原審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提出的重新處理的一種訴訟請求。
在申訴期間,原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如發現申訴有理的,由法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是否再審。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
(八)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一)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二)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三)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另外,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內提出;二年后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以及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
再給您看另外一份材料~
下面有文字說明也有格式說明,都可以詳細的告訴你關于勞動爭議方面的申訴書怎么寫:
勞動爭議仲裁申訴書是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為維護自己合法權益,依法將勞動爭議提請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仲裁的文書。受理機構為企業所在地的區(縣)勞動局下設有勞動局仲裁委。不能直接將爭議交法院審理,只有對仲裁不服時才可交法院審理。
勞動爭議仲裁申訴書包括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1. 首部應寫明以下內容:①標題:勞動爭議仲裁申訴書。②爭議當事人:申訴人與被訴人。個人應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或國籍、用工性質、工作單位、住址、通信地址等。單位應寫明名稱、單位性質、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有委托代理人的,應寫明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單位等情況。
2. 正文應包括:①請求事項:指申訴要達到的目的和要求。請求事項要具體明確。②事實和理由:應簡要說明雙方建立勞動關系的時間、方式以及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雙方爭議的形成過程和爭議的焦點;主要證據(應說明證人姓名、住址、物證、書證的來源等);提出請求事項的主要法律依據。
3. 尾部應包括:申訴書提送的仲裁機構名稱、申訴人姓名或名稱(簽章)、申請時間(年月日)。同時寫明提交的副本份數(按被申訴人人數提交),物證、書證件數。
申訴申請書,敘述的事實應實事求是,突出重點。請求事項要簡明扼要,引用法律條文要準確。
給你一個樣本吧:
勞動爭議仲裁申訴書
申 訴 人:本人的具體情況(包括姓名、性別、職務、年齡、工作地點、身份證號碼、電話號碼、籍貫、用工性質等)
被 訴 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單位性質、單位地址、郵編等詳細情況
請求事項:
------------------------------------------------------------------------------------------------------------------------------------------------------------|---------------------------------------事實和理由(包括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等情況):
---------------------------------------------------------------------------------------------------------------------------------------------------------------------------------------------------------------------------------------------------------------------------------------------------------------------------------------------------------------
此 致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訴人:___(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附:1.副本___________份;
2.物證___________件;
3.書證___________件。
注:1.申訴書應用鋼筆、毛筆書寫或印制。
2.請求事項應簡明扼要地寫明具體要求。
3.事實和理由部分空格不夠用時,可用同樣大小紙續加中頁。
4.申訴書副本份數,應按被訴人數提交。
民事申訴格式應該怎么寫
民事申訴應該按照法律規定的文書格式對申訴和被申訴的人員信息、案件經過、申訴請求等具體原因進行說明書寫。人民法院在接到這類申訴材料后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辦理,符合申訴要求的應該立案進行審理。
一、民事申訴格式應該怎么寫
1、首部。
(1)注明文書標題民事申訴狀。
(2)申訴人和被申訴人基本情況。
(3)案由:寫明申訴的案件名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名稱、判決、裁定編號及制作日期,并表明對該裁判不服,提出申訴的態度。
2、正文。
(1)請求事項:概括寫出請求人民法院解決什么問題,從原則上說明要求達到的目的。
(2)事實和理由。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稱。
(2)申訴人簽名、蓋章。
(3)申訴日期。
(4)附項。
二、民事案件不受理范圍
(一)對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依法可以上訴但未提出上訴,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的,人民檢察院不予受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2、審判人員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嚴重違法行為的;
3、人民法院送達法律文書違反法律規定,影響當事人刑事上訴權的;
4、當事人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無法行使上訴權的;
5、當事人因人身自由被剝奪、限制,或者因嚴重疾病等客觀原因不能行使上訴權的;
6、有證據證明他人以暴力、脅迫、欺詐等方式阻止當事人行使上訴權的;
7、因其他不可歸責于當事人的原因沒有提出上訴的。
(二)根據《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第三十一條當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不予受理:
1、當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或者申請再審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的;
2、人民法院正在對民事再審申請進行審查的,但超過三個月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除外;
3、人民法院已經裁定再審且尚未審結的;
4、判決。調節解除婚姻關系的,但對財產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5、人民檢察院已經審查終結作出決定的;
6、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是人民法院根據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或者再審檢察建議再審后作出的;
7、其他不應受理的情形。
申訴人員應積極的收集案件證據,符合法律規定的遞交案件的辦案單位,由人民法院對這類案件進行審理和判決。辦理時,如自身的實際損失受到傷害時,還可以向辦案的人民法院進行民事訴訟請求,賠償自身的合法損失。
民事申訴書范文怎么寫?
申訴書主要就是由三部分組成——首部、正文、尾部。每個部分都有每個部分的要點,首部就是要寫清楚申訴人的各種信息還有一些基本信息;正文就是要寫請求事項、事實還有理由;尾部就是落款了。 (各類案件通用)
申訴人 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 字第 號 ,提出申訴。
請 求 事 項
事 實 與 理 由
此 致
人民法院
附: 原審 書抄件一份
申請人
年 月 日
注:1、本申訴書供各類案件提出申訴時通用,用碳素黑墨水鋼筆、毛筆書寫或印制。
2、“申訴人”欄,如系公民的,應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如系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其名稱、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和職務。
3、“事實與理由”部分的空格不夠用時,可增加中頁。
4、“申訴人”署名欄,如系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全稱,由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簽字,加蓋單位公章。
何謂申訴
申訴,是指公民或者企業事業等單位,認為對某一問題的處理結果不正確,而向國家的有關機關申述理由,請求重新處理的行為。
申訴分兩種:一是訴訟上的申訴,是指當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屬或者知道案件情況的其他公民,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有錯誤,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要求依法處理,予以糾正的行為。二是非訴訟上的申訴,是指公民或者企業事業等單位,因本身的合法權益問題不服行政部門的處理、處罰或紀律處分,而向該部門或其上級機關提出要求重新處理,予以糾正的行為。
訴訟上的申訴,申訴人申訴時,可以請律師給予幫助。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還可以請律師擔任代理人,代替申訴人申訴。對于非訴訟上的申訴,如果屬于經濟合同糾紛或者傷害賠償等民事范圍的問題,可用調解和仲裁方法解決的,根據律師法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訴人可以委托律師擔任其代理人;對于其他問題的申訴,律師只能代寫申訴書和提供法律、政策上的意見,卻不能接受委托而擔任代理人。
申訴是指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認為確有錯誤,向原審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提出的重新處理的一種訴訟請求。
在申訴期間,原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如發現申訴有理的,由法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是否再審。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
(八)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一)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二)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三)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另外,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內提出;二年后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以及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
申訴書是在對法院判決有不服的情況下,然后走相關的程序,按照模板將申訴書寫好提交上去。但是很多人都不會寫申訴書,因為專業性太強了,其實這個時候就可以那個律師來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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