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如何進行申訴控告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若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行為,可以向同級或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或控告。接到此類申訴或控告的人民檢察院會迅速進行審查,調查過程中,檢察院可以向相關機關和個人了解情況,以核實情況。經過審查,如果發現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申訴或控告屬實,即有關機關或工作人員確實存在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行為,人民檢察院會立即通知相關機關進行糾正。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也明確規定了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申訴或控告權利。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認為其訴訟權利受到阻礙時,他們有權向同級或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或控告。人民檢察院必須及時對這類申訴或控告進行審查,一旦確認情況屬實,應立即通知有關機關進行糾正,以確保訴訟活動的公正與公平。
刑事控告書
刑事控告書可以書面提出,也可以口頭提出。刑事控告書一般分為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在首部,需要依次寫明下列事項: 文書名稱、控告人的身份、被控告人的身份,基本與控告人的事項相同。 正文是刑事控告書的主體部分,包括控告的請求和事實理由。 在尾部依次寫明:致送公檢法機關的名稱、控告人簽章、時間和附件名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報案、控告、舉報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提出。接受口頭報案、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后,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
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即使控告、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錯告的,也要和誣告嚴格加以區別。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如果不愿公開自己的姓名和報案、控告、舉報的行為,應當為他保守秘密。
刑事控告書如何寫
刑事控告一般是指被害人及其近親屬或其訴訟代理人,對侵犯被害人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向司法機關告發,要求予以懲處的行為。
控告可以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提出。
以書面形式提出控告就是書寫刑事控告書向司法機關提交。
控告書一般分為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一)首部。
包括抬頭“刑事控告書”奇控告人和被控告人的基本身份信息。
(二)正文。
是刑事控告書的主體部分,包括控告的請求和事實理由。
1、控告請求。
主要是請求公檢法機關解決糾紛的具體事項,即控告人通過控告所要達到的目的。
2、事實和理由要具體寫出被控告人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目的、動機、手段、情節和結果,這部分一定要寫得清楚明白,以便于司法機關查證核實。
(三)尾部。
依次寫明:
致送公檢法機關的名稱、控告人簽章、時間和附件名稱。
刑事控告書
控告書一般分為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首部應當依次寫明下列事項:1、文書名稱,即"刑事控告書"。2、控告人的身份。3、被控告人的身份,基本與控告人的事項相同。正文是刑事控告書的主體部分,包括控告的請求和事實理由。尾部。依次寫明:致送公檢法機關的名稱、控告人簽章、時間和附件名稱。
《刑事訴訟法》第110條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該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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