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一審庭審流程詳解
刑事庭審依照以下步驟展開:
首先由審判長確認到庭情況及訴訟權利;
其次公訴方宣讀起訴書,被告人進行陳述;
隨后進入法庭陳述、辯論與質證環節;
最終由法院做出有罪或無罪裁決。
裁決下達后,判決書需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注明上訴期限及上訴法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條
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
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審判長應當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審查認罪認罰的自愿性和認罪認罰具結書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條
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
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審判長應當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審查認罪認罰的自愿性和認罪認罰具結書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
刑事犯罪一般什么時間開庭
刑事犯罪開庭的時間是不能夠確定的,需要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來進行判斷,如果適用的是普通程序,一般在兩個月以內會進行判決,但如果遇到特殊情況是可以申請延期的。因此具體什么時候開庭需要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來判斷。
一、刑事犯罪一般什么時間開庭
開庭審理這個日期不能直接確定,移送檢察院之后進入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對于移送的案件決定是否起訴,根據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如果檢察院決定起訴的話,那么要想法院起訴,法院還要決定是否受理,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對于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決定是否受理,應當在七日內審查完畢。對于人民檢察院建議按簡易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決定是否受理,應當在三日內審查完畢。經過這樣才進入了法院的審理階段,然后法院會再決定開庭的日期。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審查起訴的期限】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第一百一十八條人民法院對于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決定是否受理,應當在七日內審查完畢。對于人民檢察院建議按簡易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決定是否受理,應當在三日內審查完畢。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的期限,計入人民法院的審理期限。
二、刑事庭審具體流程
(1)開庭
開庭是法庭審理的開始,其任務是為完成實體審理做好程序上的準備。
(2)法庭調查
法庭調查是法庭審判的核心階段。在這一階段,合議庭要在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等的參加下,通過提出證據和對證據進行質證,當庭調查證據,全面查明案件事實,為法庭作出正確的裁判提供事實根據。
(3)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是指控辯雙方在審判長的主持下,依據法庭調查中已經調查的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對證據有何種證明力和被告人是否有罪、所犯何罪、罪責輕重、應否處刑和如何處罰等問題,提出自己的意見和理由,在法庭上當面進行論證和反駁的訴訟活動。法庭辯論活動,既是控方揭露犯罪,證實犯罪的活動,也是辯方據理反駁控訴,維護被告人合法權益的活動。辯論越深入越有利于法庭全面分析判斷案情,旁聽群眾也容易深入了解案件真相和來龍去脈。
(4)被告人最后陳述
被告人最后陳述是指被告人在法庭審理結束之際,就自己被指控的罪行進行最后辯護和最后陳述的活動。這是法律賦予被告人的一項重要權利。從程序上講還是法庭審理的一個獨立的訴訟環節。被告人是案件的當事人,案件的判決關系到被告人的切身利益。在作出判決前,再給其一次陳述的機會,聽取他對案件的意見,既可以讓被告人獨立完整的敘-明自己的意見,強化合議庭對辯護的印象,也可以彌補在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中辯護的不足之處。這對于法庭準確認定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5)評議和審判
被告人最后陳述后,審判長應當宣布休庭,由合議庭進行評議。合議庭評議,就是合議庭全體成員共同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和法律的適用進行全面的討論,評定并作出處理決定的訴訟活動。評議的任務,就是根據已經提出的證據認定案件事實和對案件作出處理決定,包括對附帶民事訴訟和贓款、贓物進行處理。
對于刑事,一般是由公安機關來進行偵查,由檢察院來決定是否進行且訴,如果決定提起公訴的話,再向法院起訴,然后再由法院來進行判決,這個過程具體需要多長時間,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判斷,如如果是重大復雜的案件,那么是可以延長期限的。
刑事案件可以上訴幾次
刑事案件可以上訴一次。
刑事案件申訴是有次數的限制的。申訴人就同一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訴一次。對經兩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復查均駁回的刑事案件,當事人再次提出申訴的,如果沒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上訴的材料包括以下內容:
1、上訴狀:上訴狀是上訴的主要材料,應當明確上訴請求、請求理由和證據等,有律師的可以由律師代寫或審核,需要加蓋當事人或律師的簽章;
2、原審判決或裁定書:如果是上訴的話,必須要有原審判決或裁定書作為上訴的依據;
3、證據材料:應當在上訴狀中列明已有的證據材料,并在提交上訴材料的同時,一并提供原始證據材料或復印件,也可在法院要求時遞交;
4、其他相關材料:根據實際情況,可能還需要提供其他相關材料,例如法定代理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收據等。
上訴的流程如下:
1、擬定上訴狀:當事人或其委托的律師根據原審判決書或裁定書,寫出上訴狀,明確上訴請求、請求理由和證據等;
2、提交上訴狀:將上訴狀和原審判決書或裁定書一起提交給上級法院,并繳納上訴受理費;
3、受理上訴:上級法院受理上訴,并通知被上訴方,要求其提出答辯狀;
4、審查上訴狀和答辯狀:上級法院對上訴狀和答辯狀進行審查,確定是否召開庭審或者書面審理;
5、庭審或書面審理:如果需要庭審,上級法院會通知雙方當事人和律師到庭參加審理;如果是書面審理,雙方當事人和律師則需要通過書面材料進行辯論;
6、審判:上級法院根據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對上訴請求進行審判,并作出改判或者駁回上訴的裁決;
7、發送裁判書:上級法院將裁決書送達當事人,并告知上訴期限和途徑。
綜上所述,上訴是當事人對第一審未生效的判決、裁定在法定期限內聲明不服,要求上級人民法院進行審理,并撤銷原判決、裁定的訴訟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七十七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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