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的記錄一般是不能消除的。但如果行為人只是被刑事拘留,沒有被定罪判刑的,不算是犯罪記錄,不會影響行為人的生活。如果行為人的案件被撤銷,刑事拘留的檔案記錄一般會消除。
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刑事犯罪處罰后,案底都會在資料檔案里面,無法消除,所以并沒有刑事拘留案底五年一消的規定。但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被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記錄會予以封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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