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調查被關了10天怎么申訴
拘留所超期關押10天的維權主要是可以申請獲得國家賠償,雖然我國的司法機關,是由權利去關押那些可能犯罪的主體的,但是必須要有充足的證據之后才會被批捕,而對于一切沒有批捕的情形,關押都是有期限的,不得超期關押。
被警察帶去協助調查一般會關二十四小時之內,會通知家人。如果是單單的協助調查,沒有違法犯罪,是24小時的時間,但是公安機關的協助調查,例如刑警隊,經偵隊,禁毒隊這些所說的協助調查,基本都是違法犯罪嫌疑人,在經過48小時的調查后,大部門都是轉送到看守所了。
監獄發現罪犯關押超期怎么辦?
監獄發現罪犯關押超期的情況下,應當與當事人的親屬聯系,并做好出獄工作??词厮顷P押未決犯的地方,也就是說法院的判決書下達且該判決書生效前,犯人均是關在看守所的。犯人能被關多久,主要取決于從他被抓到法院判決書下達的時間長短。羈押期限是對待偵_、起訴、審判的人犯關押的法定時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海關緝私警察的職責是什么?
海關緝私警察的職責是什么?rn具體和海關的關系是什么?海關緝私警察的職責:
1、在中國海關關境內,依法查緝涉稅走私犯罪案件,對走私犯罪案件和走私犯罪嫌疑人依法進行偵查、拘留、逮捕和預審工作。
2、對海關調查部門、地方公安機關(包括公安邊防部門)和工商等行政執法部門查獲移交的走私犯罪案件和走私犯罪嫌疑人,依法進行偵查、拘留、逮捕和預審工作。
3、地方公安機關負責查處走私武器、彈藥、毒品、偽造的貨幣、淫穢物品、反動宣傳品、文物等非涉稅走私犯罪案件。但是對于發生在海關監管區內的上述非涉稅走私犯罪案件,由走私犯罪偵查機構立案偵查。
4、對偵查終結的走私犯罪案件向檢察機關移送起訴,對經偵查不構成走私犯罪的案件和雖構成走私罪但司法機關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移交海關調查部門處理。
5、在地方公安機關配合下,負責制止在查辦走私犯罪案件過程中發生的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和危害緝私人員人身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6、依法受理、查辦與走私犯罪案件有關的申訴,辦理國家賠償。
7、承辦國務院、海關總署、公安部交辦的重大走私案件和其他事項。
注意:緝私警察不承擔維護社會治安、打擊其他刑事犯罪的職責。
擴展資料
緝私警察管理體制
緝私警察隊伍實行由海關與公安雙重垂直領導、以海關領導為主的體制。緝私警察編制統一納入公安編制序列,經費由中央財政列支。緝私警察干部的任免堅持黨管干部的原則。
具體任免辦法是:走私犯罪偵查大(中)隊負責人的任免,由隸屬海關考核、提名,報走私犯罪偵查分局辦理任免手續;走私犯罪偵查分局負責人的任免,由直屬海關考核、提名,報走私犯罪偵查局辦理任免手續;走私犯罪偵查局負責人的任免,由海關總署考核并征求公安部的意見后提名,由公安部辦理任免手續。
緝私警察警銜的授予由公安部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辦理。緝私警察的日常管理,由海關負責;對緝私警察的獎懲,由走私犯罪偵查局(分局)或者由走私犯罪偵查局(分局)根據海關建議,按照公安部有關規定和干部管理權限決定。
緝私警察開展工作,按照海關對緝私工作的統一部署和指揮,部署警力,執行任務;依法行使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等警察權力的業務,受上級負責走私犯罪偵查的公安機關領導。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緝私警察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網--國務院關于緝私警察隊伍設置方案的批復
刑事案件立案超過2年怎么辦
根據不同的情況,會做出不同處理。經偵立案后什么時候能結案沒有明確的規定,要看具體案情。公安機關會視情況對其進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請檢察院批捕,可以延長一至四日。
刑事案件是有時間規定的,如果當事人對案件的相關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或者復議。當國家機關對公民的人身羈押或者財產進行查封、扣押、凍結的,在解除、撤銷強制措施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或者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后雖未解除、撤銷強制措施,但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以及未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國家機關對財產進行查封、扣押、解凍的立案后超過兩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機關投訴,符合條件的,還可以依法申請國家賠償獲得權力救濟。
公安機關會視情況對其進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請檢察院批捕,可以延長一至四日,檢察院一般會在七日內決定是否批準逮捕,如果是流竄作案、結伙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批捕的時候可以延長至一個月,也就是說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長是三十七天。
逮捕后的偵查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區、重大的犯罪集搜索團案件、流竄作案等可經省級檢察院批準再延長二個月。對于可能判十年以下刑罰的嫌疑人,經省級檢察院批準再延長二個月。
然后,案件由公安機關的辦案人員寫出起訴意見書及案卷、證據移送到檢察院,即審查起訴階段。這個階段一般是一個月,重大復雜的可延長半個月。
檢察院審查后認可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檢察院的公訴科審查完成后,寫出公訴書,向對應的法院提起公訴。
最后是到法院。審理是二審終審制,一審是在法院受理后一個月內開庭審判并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如果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可以上訴;如果檢察院認為一審判決確有錯誤的,也可向上一級法院提出抗訴,案件進入二審程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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