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速裁程序,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審理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認罪認罰且民事賠償問題已經解決的案件,在被告人同意的前提下,所適用的比簡易程序更為簡化的審判程序。
刑事速裁程序的設立,使得我國刑事第一審程序形成了普通程序、簡易程序與速裁程序多元化、繁簡分流的模式。
2014年6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的《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試點工作的決定》授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全國18個地區開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試點工作,目的在于探索一種有別于簡易程序、普通程序的刑事審判程序,以進一步提高審判效率,實現司法資源的合理配置。為保障刑事速裁程序試點的順利進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了《關于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試點工作的辦法》作為試點工作的實施方案。經過4年多的試點工作,刑事速裁程序在實踐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因此,2018年《刑事訴訟法》修正時,在對試點工作經驗進行總結以后,速裁程序被正式納入刑事訴訟制度。
(一)適用范圍和條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22條的規定,適用速裁程序需要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首先,只有基層人民法院可以適用速裁程序,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審判不可能適用速裁程序。其次,之所以規定“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為速裁程序案件的適用范圍,是因為目前我國一般以“3年有期徒刑”作為輕罪與重罪的劃分界限。并且這一分界線兼顧了總則與分則的罪、刑結構體系,有現實基礎,在刑事立法、司法兩方面都具有較強的可接受性。實際上,對于結合刑事實體法對于輕罪與重罪的劃分,選擇不同的刑事訴訟程序進行處理,有助于在實現司法正義的同時提高效率。
2.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速裁程序是一項比簡易程序更為簡易的程序,沒有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的庭審,難免會削弱速裁程序通過庭審來查明案件事實的功效,為避免因程序簡化而致事實認定錯誤,立法規定了適用速裁程序的證明標準不得降低,仍應達到“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法定標準。
3.被告人認罪認罰且同意適用該程序
首先,被告人必須認罪認罰。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的規定,認罪認罰可以理解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其次,之所以將“被告人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作為該程序得以啟動的前提要件,是因為速裁程序較普通程序、簡易程序省略了一部分程序,比正常的訴訟程序更為簡化,為強化對被告人的權利保障,應當將被告人同意作為速裁程序啟動的正當性與合法性的要件之一。
(二)不能適用的情形
速裁程序的首要特征是“速”,也即訴訟效率的提升,但提升訴訟效率的同時也必須實現公平正義。因此,《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同時也規定了不適用速裁程序的情形:(1)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2)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3)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量刑建議或者適用速裁程序有異議的;(5)被告人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沒有就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等事項達成調解或者和解協議的;(6)辯護人做無罪辯護的;(7)其他不宜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
一、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流程是什么?
速裁法庭審理案件的流程
方案(一):速裁合議庭采取待分案制度 民商事案件錄入系統后暫分至承辦法官系統,能夠調解的案件承辦法官按照法定程序結案。
方案(二):速裁合議庭采取登記待分案制度民商事案件錄入系統后暫分至立案庭庭長系統,承辦法官先接受紙質卷宗進行庭前調解和庭前準備,能夠調解的案件由庭長將電子卷宗分至承辦法官審判系統按照法定程序案。
方案(三)、速裁合議庭采取預分案制度庭長按照專業化和結案快慢將立案窗口繳費后的紙質卷宗暫分由承辦法官進行庭前調解和庭前準備工作。對調解成功的案件退回庭長,由庭長將紙質卷宗退回立案窗口掛案號錄入系統,錄入系統后立案窗口將紙質卷宗連同電子卷宗分至速裁合議庭承辦法官審判系統,承辦法官按照法定程序案。
二、速裁案件辦理時間規定是怎么樣的?
1、辦案時間
方案(一)、速裁合議庭承辦法官最長20日內將未能調解成功的民商事案件退回庭長進行繁簡分流。對退回的案件(被告傳喚不到庭的除外)應附有送達:受理案件通知書、應訴通知書、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起訴或反訴狀副本、答辯狀副本、舉證通知書等相關法律文書的送達回證、送達地址確認書及進行先期調解的筆錄等庭前準備階段法律文書。
方案(二)、速裁合議庭承辦法官最長30日內將未能調解成功的民商事案件退回庭長進行繁簡分流。對退回的案件(被告傳喚不到庭的除外)應附有送達:受理案件通知書、應訴通知書、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起訴或反訴狀副本、答辯狀副本、舉證通知書等相關法律文書的送達回證、送達地址確認書及進行先期調解的筆錄等庭前準備階段法律文書。
方案(三)、對繳費后的民商事案件,由法警送達(被告傳喚不到庭的除外):受理案件通知書、應訴通知書、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起訴或反訴狀副本、答辯狀副本、舉證通知書、送達地址確認書等相關法律文。法警一般應在15日內完成送達工作。
2、退案時間
方案(一)、速裁合議庭承辦法官對20日內仍未能調解或沒有上述法律文書的案件,須按照法定程序結案。
方案(二)、速裁合議庭承辦法官對30日內仍未能調解或沒有上述法律文書的案件,須按照法定程序結案。
3、小額訴訟程序的案件
方案(一)、符合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直接錄入承辦法官系統按照法定程序結案。
方案(二)、符合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與其它速裁案件相同。
4、辦案法官應嚴格履行文書網上審批手續,庭長按流程簽發紙質文件的同時,辦理文書網上審批手續,做到網上審批與紙質文件審批同步進行。承辦法官對網上辦案工作負責。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涉及到刑事訴訟類型案件的時候是可以適用速裁程序的,主要就是因為相對來說案件比較簡單,所涉及到的標的額也是比較小的,所以在這種狀況之下的話,人民法院在適用速裁案件相對來說是可以節省相關的時間,也是為了提高辦事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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