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帶民事訴訟的條件有哪些
附帶民事訴訟條件,是指附帶民事訴訟得以成立的前提。附帶民事訴訟的條件,各國法律規定有所不同。
一般包括:
(1)刑事訴訟已成立;
(2)被告人被指控為犯罪的行為對被害人或國家造成了損失,包括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失;
(3)在刑事訴訟中,有賠償請求權的人提出了賠償要求。
以上三個前提同時具備,附帶民事訴訟才得以成立。
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訴訟。或者說,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所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所產生得各種關系的總和。
訴訟參與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等。
行政訴訟附帶民事訴訟的條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行政訴訟附帶民事訴訟的條件如下:1、附帶民事訴訟必須由原告或者第三人提起。2、具有關聯性。3、附帶民事訴訟必須在一審中提起。4、屬于受訴的人民法院管轄。5、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提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六十一條 在涉及行政許可、登記、征收、征用和行政機關對民事爭議所作的裁決的行政訴訟中,當事人申請一并解決相關民事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審理。在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認為行政案件的審理需以民事訴訟的裁判為依據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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