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抗辯權是什么意思?
法律規定抗辯權就是妨礙他人行使權利的對抗權,具體情況下根據不同的抗辯類型所認定的權利也是不同的,當事人應當嚴格按照規定來履行抗辯權,避免造成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最終由司法機關來對抗辯權進行認定。
一、法律規定抗辯權是什么意思?
抗辯權是指妨礙他人行使其權利的對抗權,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權利是否為請求權在所不問。而狹義的抗辯權則是指專門對抗請求權的權利,亦即權利人行使其請求權時,義務人享有的拒絕其請求的權利。在現代民法中,學者對抗辯權有不同的定義??罐q權的行使永遠是及時的,即在請求權人“請求”的同時,抗辯權隨即產生,又隨即行使完畢,未有侵害得以形成的機會??梢姡罐q權沒有被侵害的可能,不能成為侵權行為的對象。
二、抗辯權的三種類型
1、同時履行抗辯權。
是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前,有拒絕自己給付的權利。同時履行抗辯權在法律上的根據,在于雙務合同之債權債務在成立上的關聯性,一方債權債務不成立或不生效,他方債權債務亦不成立或生效。成立的關聯性決定了履行的關聯性,雙方當事人應同時履行自己所負的債務,在一方未履行或未提出履行前,他方有權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
2、先履行抗辯權。
當合同的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3、不安履行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合同履行的權利。規定不安抗辯權是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
對于抗辯權的行使,是需要嚴格基于實際的訴訟請求來進行認定的,法律上也明確規定了先履行抗辯權、后履行抗辯權以及同時履行的情況,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詢律師來進行界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
履行抗辯權分為三種
履行抗辯權分為三種:同時履行抗辯權、先行履行抗辯權及不安抗辯權。
1、廣義上的抗辯權是指妨礙他人行使其權利的對抗權。狹義的抗辯權則是指在權利人行使其請求權時,義務人享有的拒絕其請求的權利。而民商事活動中,我們簽訂的合同是雙方締結約定的法定見證,若雙方能自覺履行義務,當然再好不過,若是雙方在履行義務過程中出現了問題,這個時候,就會需要行使抗辯權
2、同時履行抗辯權在符合下列條件時才可以行使:須依據同一雙務合同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互享債權;須雙方當事人互負的債務均已屆清償期;須對方當事人未履行債務;須對方的對待給付是可能履行的。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后果是,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這種拒絕履行不構成違約。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也可以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但是這種抗辯權的行使,應當不是全面對抗對方的履行要求,而是針對不完全履行的部分行使抗辯權,即有權拒絕對方相應的履行請求。
3、不安抗辯權的概念:是指在雙務合同中,應先履行債務的一方發現后履行一方有財產狀況惡化等可能危及其債權的情形時,在后履行方未履行其債務或提供擔保前,有拒絕先履行自己所負債務的權利。不安抗辯權的構成要件:雙方基于同一合同事實而互負對價義務。得行使抗辯權的一方有先為給付的義務。
須先履行一方債務已屆履行期且尚未履行。須后履行一方未提出履行合同的擔保。須有證據證明后履行一方有難于履行債務的能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八條__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在法律上行使抗辯權是什么意思
抗辯權是指妨礙他人行使其權利的對抗權,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權利是否為請求權在所不問。而狹義的抗辯權則是指專門對抗請求權的權利,亦即權利人行使其請求權時,義務人享有的拒絕其請求的權利。在現代民法中,學者對抗辯權有不同的定義。臺灣民法學者洪遜欣先生認為,抗辯權是妨礙他人行使其權利,尤其是拒絕請求權人行使請求權的對抗權。
一、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條件
(一)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不安抗辯權為雙務合同的效力表現,其成立須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并且該兩項債務存在對價關系。
(二)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
不安抗辯權制度保護先給付義務人是有條件的,只有在后給付義務人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危及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實現時,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
所謂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包括:其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謊稱有履行能力的欺詐行為;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況。
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須發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訂立合同時即已經存在,先給付義務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締約,法律則無必要對其進行特別保護;若不知此情,則可以通過合同無效等制度解決。
(三)有先后的履行順序,享有不安抗辯權之人為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
(四)先履行義務人必須有充足的證據證明相對人無能力履行債務。
(五)先履行一方的債務已經屆滿清償期。
(六)后履行義務未提供相應擔保。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68條之規定。
二、不安抗辯權的執行
不安抗辯權為了兼顧后給付義務人的利益,也便于其能及時提供適當擔保,先給付義務人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應及時通知后給付義務人,該通知的內容包括中止履行的意思表示和指出后給付義務人提供適當擔保的合理期限。行使不安抗辯權的先給付義務人并負有證明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的義務。
先給付義務人及時通知后給付義務人,可使后給付義務人盡量減少損害,及時地恢復履行能力或提供適當的擔保以消除不安抗辯權,使先給付義務人履行其義務。
規定先給付義務人負上述舉證義務,可防止其濫用不安抗辯權,借口后給付義務人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而隨意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如果先給付義務人沒有確切證據而中止履行,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三、不安抗辯權的效力
先給付義務人中止履行
不安抗辯權按合同法第68條規定,先給付義務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的,有權中止履行。所謂中止履行,就是暫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履行義務仍然存在。在后給付義務人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此處所謂適當擔保,既指設定擔保的時間適當,更指設定的擔保能保障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得以實現。至于擔保的類型則在所不限,可以是保證,也可以是抵押、質押等。
先給付義務人解除合同
不安抗辯權按合同法規定,先給付義務人中止履行后,后給付義務人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先給付義務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的方式,由先給付義務人通知后給付義務人,通知到達時發生合同解除效力;但后給付義務人有異議時,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與仲裁機構確認合同解除效力。
后給付義務人的行為構成違約時,應負違約責任。
先履行方符合以上適用條件,即取得不安抗辯權。先履行方行使不安抗辯權將對雙方當事人產生何種影響,這就是不安抗辯權的效力。根據后履行方在合理期限內是否提供擔保或恢復履行能力,可將不安抗辯權的效力劃分為兩個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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