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一般人格權的構成要件
一般人格權的構成要件包括權利主體的權益受到侵害,侵權人存在主觀過錯,侵權行為違法且該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我國民法典明確規定了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侵犯一般人格權的具體構成要件中,權利人的一般人格權益被侵害是基本前提。侵權人主觀過錯是行為人違反法律規定,對權利人的權利存在故意或過失行為。侵權行為的違法性要求行為違反了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具有社會危害性。而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則表明侵權行為是損害結果發生的直接原因。
侵權人主觀過錯是構成要件中的重要因素,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情況。故意是行為人明知其行為會對權利人造成損害后果,但仍然實施該行為;過失則是行為人應當預見但未能預見其行為可能導致損害后果。侵權行為的違法性是指行為違反了法律、法規或規章,具有社會危害性,需要承擔法律責任。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指的是侵權行為是損害結果發生的直接原因,即損害后果是直接由侵權行為引起的。
一般人格權保護的范圍廣泛,包括但不限于生命、身體、健康、姓名、肖像、名譽、隱私、婚姻自主權等。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同樣享有名稱、名譽、榮譽等權利。因此,任何侵犯這些權利的行為,都將構成對一般人格權的侵害。
侵犯人格權的構成要件
法律分析:人格權是指公民和法人享有的,概括人格獨立、人格自由、人格尊嚴全部內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產生和規定具體人格權的基本權利。侵犯人格權的構成要件具體如下:
1、侵害了公民的人格平等、人格獨立、人格自由、人格尊嚴。
2、加害人存在主觀故意。
3、受害人實際遭受了精神損害,并造成了嚴重后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條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第九百九十一條 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
侵犯人格權構成要件
法律主觀:
侵犯人格權的構成要件是:加害人必須具有實際的侵犯行為,并且這一行實際侵害了受害人的人格權;人格權主要包括了人格平等、人格獨立、人格自由、人格尊嚴這四個方面,加害人只要侵犯了其中一個方面就構成對公民的人格權的侵犯;加害人在實施加害行為是具有主觀上的故意。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條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條 認定行為人承擔侵害除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外的人格權的民事責任,應當考慮行為人和受害人的職業、影響范圍、過錯程度,以及行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用紅筆寫人名犯法嗎
法律主觀:
一、一個人有多個筆名是否犯法
一個人有多個筆名不犯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條,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干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
二、筆名和網名是否屬于姓名權范圍
法律對姓名的保護不僅限于正式姓名,還包括筆名、藝名、別名和網名等。侵犯姓名權的行為包括干涉、強迫他人改變姓名,干涉他人使用姓名,強迫他人使用或不使用姓名,盜用、假冒姓名等。因此,如果有人強迫你放棄使用或強迫你使用某筆名、藝名、網名,也屬于侵權行為。
三、侵害姓名權的責任構成要件有哪些
1、侵害行為
侵害姓名權的行為通常包括:
- 干涉他人決定、使用和變更自己的姓名;
- 盜用他人姓名,未經權利主體的同意或授權,擅自以權利主體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或從事不利于權利主體、不利于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
- 假冒他人姓名,即冒名頂替、冒充他人姓名進行活動。
2、行為人的過錯
侵害姓名權的行為應以行為人主觀上的故意為要件。如果行為人因過失而將他人的名字弄錯,不應認定為侵害姓名權。
3、損害后果
侵害行為人只要實施了盜用、冒用他人姓名,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權,故意不使用他人姓名的行為,就可以認定已經造成了損害后果。
4、侵害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侵害姓名權的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與一般侵權行為民事責任構成要件中的因果關系并無實質差別。受害人只要證明其姓名權受到侵害即可,無須證明損害后果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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