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物權是指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上設定的,以確保債權實現的物權。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時,擔保物權人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擔保物權的主要功能是保障債權的實現,它具有從屬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和優先受償性等特點。擔保物權的設立,旨在為債權提供額外的安全保障,確保在債務人未能履行債務時,債權人能夠通過對擔保財產的處置來實現債權。
擔保物權主要包括以下幾種類型:
1.抵押權:抵押權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不動產或動產,作為清償債務的擔保而不轉移占有所產生的擔保物權。當債務人未能按期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
2.質權:質權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動產或權利憑證交付給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質物優先受償。
3.留置權:留置權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擔保物權的設立方式主要包括:
1.基于法律行為:大多數擔保物權是通過當事人之間的法律行為,即合同來設立的。例如,抵押權和質權通常是基于當事人之間的抵押合同和質押合同而設立的。
2.基于法律規定:某些擔保物權如留置權,可以直接依據法律規定而產生,不需要當事人之間有特別的約定。
3.書面形式:設立抵押權時,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合同中應包括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以及擔保的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條: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百九十四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三百九十四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第四百二十五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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