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因高壓電引起的人身損害是由多個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原因力確定各自的責任。致害人的行為是損害后果發生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致害人的行為是損害后果發生的非主要原因,則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第六十條 因電力運行事故給用戶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害的,電力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電力運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電力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一)不可抗力;(二)用戶自身的過錯。因用戶或者第三人的過錯給電力企業或者其他用戶造成損害的,該用戶或者第三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高壓觸電損害賠償案件發生后,責任人的認定是確定責任歸屬的核心、處理案件的關鍵點。那么,因高壓觸電致殘,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網友咨詢:
因高壓觸電致殘,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湖北搏發律師事務所單文熙律師解答: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
由此可以看出,對于高壓觸電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應當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意思簡單的說就是不考慮行為人是否有過錯,而是基于損害后果的客觀存在,根據行為人的活動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險性質與所造成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而直接由法律規定由行為人承擔相應的責任。在此種歸責原則下,行為人要主張免責,應由行為人承擔舉證責任,證實被害人存在故意或者過失。
單文熙律師解析:
從目前人民法院審理高壓觸電案件的審判實踐來看,均適用《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由“經營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對于高壓觸電案件中誰是高壓輸電線路“經營者”卻沒有明確的定義。
依照全國人大法工委編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釋義》和最高人民法院侵權責任法研究小組編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條文理解與適用》的相關觀點,并結合人民法院在審理高壓觸電案件的具體情況,在我國高壓輸電線路的經營者一般是指各地方的供電局或供電公司。
所以,一般情況下,因高壓觸電導致人身損害的,應當由當地的供電局或供電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是,實踐中,造成觸電事故的因果關系是復雜多樣的,往往都不是由單一原因引起的,如何確定多因一果關系中各個責任人的責任,是審判實踐中常遇到的問題。而且各地的裁判認定標準不一致,有的甚至出現同案不同判的情形。
但是可以明確的是,在高壓觸電案件中,若存在其他侵權人,其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對于經營者而言則可以減輕部分責任。例如,在修建違章建筑中發生的觸電事故,違章建筑的建設者、施工組織者均可能成為其他侵權人,可能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并可能以此減輕經營者的責任承擔比例。
專職執業律師多年。我的目標就是:維護當事人利益最大化!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