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報案立案流程
派出所報案立案流程一、派出所報案立案流程是什么
1、當群眾遭遇不法侵害時,或者發現犯罪線索時,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對于群眾上門報案的,在一般情況下,民警會要求寫報案材料,做詢問筆錄,派出所會進行接報案登記,接受證據材料。在認定有犯罪事實時,即進入立案偵查程序。如果認定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情節輕微不當作犯罪處理,則決定不予立案。
2、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八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決定不予立案后又發現新的事實或者證據,或者發現原認定事實錯誤,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立案處理。
二、派出所報案后多久立案
一般情況下,在七天以內決定是否立案。公安機關接到犯罪線索,需先審查,再決定是否立案。根據案件的復雜程度不同,有不同的規定。
根據規定,刑事案件立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日;涉嫌犯罪線索需要查證的,立案審查期限不超過7日;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30日。對于群眾上門報案的,應當當場進行接報案登記,當場接受證據材料,當場出具接報案回執并告知查詢案件進展情況的方式和途徑。依據規定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去派出所立案流程
1.當報案人意欲向經偵部門提交案件時,須先向接警民警表明來意,詳細填寫《報案表格》,并耐心接受民警的提問,秉持誠實守信原則,詳細敘述相關事件的全部情況,并提供相應的證據與材料以供參考。
2.待接警民警接受案件后,將會迅速將相關案情錄入至警用信息管理系統之中,并利用該系統制作出《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
同時,將由系統編排號碼生成的《報案回執》遞交給報案人員手中作為參照憑證。
3.在接收到案件之后,經偵部門將會立即開始進行立案審查工作。
通常情況下,此類審查在此規定期限(即7個工作日)應完成,同時報案人也將得知最終的決定是立案還是不予立案。
然而,若遇到極其復雜或者嚴重的經濟犯罪案件,審批延期至30到60個工作日也是合理的,但必須得到上級主管領導的批準。
對于需要延長審查期限的情形,辦案單位應當積極做出解釋工作,以保證報案人的權益。
4.當公安機關經偵部門接到報案之后,經過細致嚴謹的審查,若發現案件各項條件均符合立案標準,應按照程序,經過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主要負責人的批準之后,予以正式立案處理。
反之,如經檢查確定不符合立案條件,亦須經過負責人批準之后,方得做出不予立案的決定,并依法向當事人反饋。
此外,從法律角度來看,公安機關發現存在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情況時,也應當予以立案處理:
即有充分理由認定該案件中確有犯罪行為的實際發生;涉案金額、損失程度以及其他相關情節都已達到經濟犯罪案件的法定起訴標準,需要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并且該案件屬于本公安機關的管轄范圍之內。
5.倘若經審查后,公安機關決定不立案處理,但又有若干控告人對此存在質疑的話,則應當根據一定流程,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限期(7天)內將此通知送到提出申訴的控告人員手中。
若控告人對公安機關這一決定感到不滿,他們有權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提出重新審核立案請求,或是向當地同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異議。
6.對于已經獲準立案的案件,辦案單位應對此給予足夠的重視,并有序地展開一系列偵查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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