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質證意見有哪些?
刑事辯護質證意見有對被告人供詞的庭審質證以及對同案犯供詞的庭審質證。刑事辯護質證意見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當中,由案件辯護人對當事人提供的各種證據進行詢問、質疑、說明、分析等,辯護人行使相關的權利進行辯護質證。 (一)、對被告人供詞的庭審質證
庭審質證中,被告人的供詞可劃分為以下幾種情況:一是對自己的犯罪事實始終供認不諱,庭審時供詞與偵查起訴階段供詞相一致,且有其他證據材料相互印證;二是只有其它旁證材料證明被告人有罪,在偵查及審查起訴階段被告人始終不承認自己有罪;三是在偵查及起訴階段供詞變化較大,其它旁證材料也難以確證。針對上述三種情況,辯護人在庭審質證時應采取不同的方法。在第一種情況下,控方指控屬實,辯護人應根據事實與法律依法履行辯護職責,不能為了質證而質證,故意發問以求庭審時控辯雙方在舉證、質證方式上的表面平衡;在第二、第三種情況下,辯護人則應不失時機地充分利用庭審發問及質證技巧以達到去偽存真之目的。在被告人自始至終拒絕交代起訴書所指控罪行時身為辯護人切不可因為在控方提供的其它證據材料中有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材料,就認定被告人有罪而放棄發問或拒絕質證。
須知這些旁證材料未經庭審質證,是不能直接作為定罪的證據的。因而,辯護人的職責就是充分利用庭審調查時賦予辯護人的發問權、質證權,挖掘被告人拒絕交代的合理成分。例如被告人拒絕承認自己有參與聚眾斗毆事實,那么在庭審質證時就得提問被告人除自己拒不承認外,是否有其他現場證人或旁證材料能進一步證明,以及案中被告人與其他證明其有參與斗毆的證人及證據材料之間是否存在其他利害關系。
唯有如此才能使案件真相通過庭審發問質證逐一明了,而不能在質證階段不發問甚至站在控方角度指責被告人認罪態度差或要求被告人坦白交代。同樣在被告人翻供或供詞不穩定的情況下,辯護人除要充分注意被告人的翻供是否存在合理成分外,還要緊扣相關事實,通過發問與質證使被告人為何翻供的有利成分得到進一步闡明。特別是在被告人過去對犯罪事實已有過交代,但供詞相對不穩定的情況下,辯護人務必要充分掌握庭審發問權、質證權,充分挖掘被告翻供的合理成份及原交代確實存在的與事實不符之處。
2、對同案犯供詞的庭審質證
同案犯因為與被告人之間存在一定利害關系,其證明被告人有罪的供詞除與被告人的供詞相一致的以外,辯護人均應持幾分懷疑態度。特別是在被告人拒絕承認有罪,而同案犯證實其有罪,則更需通過庭審發問與質證,充分暴露同案犯供詞不真實的一面。例如同樣在聚眾斗毆案件中,如出現同案犯指證被告人參與,就需要充分利用庭審發問與質證,通過發問與質證,否定同案犯的供詞,并從同案犯的供詞中發現其矛盾之處,抓住有利于被告人的辯護素材,同時可以要求公訴機關對證據予以補強。
行政辯護質證意見是需要通過法律手段進行收集資料、借助證據,對當事人進行咨詢、辨認、說明、分析等,主要的意見是由被告人供詞的庭審質證以及對同案犯供詞的庭審質證構成的,通過這種形式的質證意見,對案件的進展產生了作用。
對證人證言的質證意見
對證人證言進行質證時,可以通過以下幾點對其進行質證:
1、證人的基本情況(是否未成年人,是否能正確感知當時情況,是否能正確回憶、表述),證人與當事人之間的關系;
2、證人的感知力、記憶力、表達力等,即證人對案件事實是否有正確的感知、記錄、回憶能力,證人是否能正確表達這一感知等;
3、證人感知案件事實時的環境和條件;
4、證人對同一事實的前后描述是否矛盾;
5、證人證言的來源及合法性。
一、 證人證言的采信規則
1、意見證據規則,即證人證言的內容應當是其親身感知的表述,不應是揣測性的、推斷性的、評論性的、推斷性的證言。法律快車提醒您,該項規則有一條例外,即證人的證言即使不是親身感知的表述。但根據一般生活經驗判斷符合事實的,可以予以采信。
2、證據能力規則,即證人在作證的時候,他的年齡、認知水平、記憶能力和表達能力,還有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狀態是否影響作證。
3、證據的合法性規則,即證人證言的取得程序、方式應當符合法律及有關規定。
4、當庭翻證的采信規則,即證人在法庭上的證言與其庭前證言相互矛盾,如果證人當庭能夠對其翻證做出合理解釋,并有相關證據印證的,應當采信庭審證言。不能做出合理解釋,而其庭前證言有相關證據印證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證言。
二、證人證言無效的情形
1、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
2、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
3、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三、證人證言的證明力是怎樣的?
1、關聯性,即證據必須與待證的案件事實存在關聯,并因此對證明案情具有實際意義。證據與案件事實間的聯系是多樣的,既可以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存在,也可以用來否定案件事實的存在。
2、真實性,即證據必須是客觀的。證據事實必須是伴隨著案件的發生、發展的過程而遺留下來的,不以人們的主觀意志為轉移而存在的事實。
3、合法性,證據的內容和收集程序必須合法。證據必須依法加以收集和運用,包括:收集、運用和證據的主體要合法,每個證據來源的程序要合法,證據必須具有合法形式,必須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三條
詢問證人,應當告知他應當如實地提供證據、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
刑事案件如何質證
法律分析:(一)勘驗、檢查、搜查、提取筆錄或者扣押清單上沒有偵查人員、物品持有人、見證人簽名,或者對物品的名稱、特征、數量、質量等注明不詳的;
(二)物證的照片、錄像、復制品,書證的副本、復制件未注明與原件核對無異,無復制時間,或者無被收集、調取人簽名、蓋章的;
(三)物證的照片、錄像、復制品,書證的副本、復制件沒有制作人關于制作過程和原物、原件存放地點的說明,或者說明中無簽名的;
(四)有其他瑕疵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訴訟法解釋》 第七十三條在勘驗、檢查、搜查過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證、書證,未附筆錄或者清單,不能證明物證、書證來源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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