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異地傳喚的相關規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51條,被告人在案發地以外的地方,可以由人民檢察院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傳喚申請,或者由人民法院書面指定所在地的人民檢察院或指定的公安機關傳喚。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56條,人民檢察院提出的傳喚申請,需要經過人民法院批準,如有需要,人民檢察院還可以批準公安機關進行傳喚。
異地公安跨省傳喚公民合理嗎?
異地公安跨省傳喚公民的程序通常是不合理的。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派出所異地傳喚不符合規定,當事人可以拒絕,如果權益受到侵犯,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傳喚的地點,通常應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其住處進行。然而,在實踐中,許多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審后返回原籍,辦案人員往往通過郵寄或電話通知要求其到指定地點接受訊問。
異地傳喚必須依法辦理傳喚手續,持相關文件到居住地公安機關進行傳喚。傳喚的目的在于確保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及時處理案件,必須使用法律規定的訴訟文書——傳喚證。
在執法過程中,需要傳喚嫌疑人時,執法人員應填寫《傳喚證》并報批,經領導批準后出具《傳喚證》。然后,執法人員應將《傳喚證》送達被傳喚人,被傳喚人需在回執上簽名或蓋章,并注明收到日期。如果被傳喚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傳喚或逃避傳喚,經領導批準,可以依法進行強制傳喚。
傳喚到案后,應及時進行訊問查證,并制作訊問筆錄,每次訊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對于現場發現的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執法人員可以口頭傳喚,并在訊問時記錄口頭傳喚情況。
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接受調查時,經公安派出所或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喚。對于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人民警察出示工作證件后,可以口頭傳喚,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相關情況。公安機關傳喚違法嫌疑人時,應及時通知其家屬,并在詢問筆錄中記錄。
因此,傳喚犯罪嫌疑人和合法公民應按照當地法定程序進行,不得私自進行相關程序。在正常合法的傳喚程序中,當事人應遵從執法人員的工作,積極配合,協助案件進展,并在傳喚前明確具體原因和依據。
異地警方電話傳喚會被拘留嗎
法律分析:具體還要分情況來看,如果是輕微的刑事案件,被偵查機關傳喚調查,一般不會被拘留。如果傳喚到案后,經調查違法或者犯罪事實確鑿的,嫌疑人會被拘留。如果經調查沒有違法或者犯罪事實,或者證據明顯不足的,則公安機關必須立即放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第八十六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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