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個人行賄罪的,一般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如果是犯罪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會被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要是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最嚴重會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條 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第三百九十條之一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或者向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行賄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個人行賄罪的立案標準具體如下:
1、行賄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2、行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行賄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視為情節特別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個人行賄罪的處罰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幾個階段:
1、立案偵查
檢察機關接到舉報或者發現有行賄的嫌疑,會進行初步的調查,以確定是否存在犯罪事實。如果確實存在行賄行為,將會正式立案偵查。
2、審查起訴
偵查結束后,收集到了足夠的證據,檢察機關將會對案件進行審查,以決定是否起訴。如果決定起訴,將會向法院提交起訴書。
3、法院審理
法院在收到起訴書后,將會對案件進行審理。在審理過程中,法院會聽取控辯雙方的陳述,審查證據,并根據法律規定作出判決。
4、判決與執行
法院根據審理結果作出判決,判決有罪,將會根據行賄的數額、情節等因素,依法判處相應的刑罰。判決生效后,將交由相關部門執行。
個人行賄罪需要以下材料證據:
1、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事實經過或經濟往來的事實經過
需要證明行賄人通過行賄手段謀求了不正當利益,或者與受賄人之間存在經濟往來的事實。
2、受賄人的自然情況及國家工作人員身份、職務、職權情況,行賄人與受賄人的關系
需要明確受賄人的身份、職務以及行賄人與受賄人之間的關系,以便確定行賄行為的具體情況和影響。
3、給予財物或返還回扣、手續費的時間、地點、人物、經過、結果
需要詳細記錄行賄行為的具體細節,包括行賄的時間、地點、涉及的人員、經過和結果。
4、行賄的金錢數額、物品名稱、特征、價值等
需要明確行賄的具體金額和物品情況,以便評估行賄的嚴重程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九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
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1.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2.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行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并有向三人以上行賄或將違法所得用于行賄等情形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3.行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行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并有向三人以上行賄或將違法所得用于行賄等情形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九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 在經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第三百九十條
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第二條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二)行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2.將違法所得用于行賄的;
3.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嚴重危害民生、侵犯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的;
4.向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影響行政執法和司法公正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三條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第四條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行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行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2.將違法所得用于行賄的;
3.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嚴重危害民生、侵犯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的;
4.向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影響行政執法和司法公正的;
(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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