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文書的監視居住決定書:
是指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時所制作的文書。監視居住委托書:是指公安機關在決定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時,委托犯罪嫌疑人住地派出所對其活動進行監視的文書。呈請拘留報告書:是指承辦案件的單位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需要采取拘留措施時所制作的報請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批的文書。
監視居住是什么意思
監視居住是什么意思一、監視居住是什么意思
1、監視居住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對其行為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人民檢察院核實犯罪嫌疑人住處或者為其指定居所后,應當制作監視居住執行通知書,將有關法律文書和有關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住處或者居所地的同級公安機關執行。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收到有關法律文書和材料后,應當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住處或者居所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執行。負責執行的縣級公安機關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核實被監視居住人的身份和住處或者居所,報告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后,通知被監視居住人住處或者居所地的派出所執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監視居住的條件是什么
1、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4、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5、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監視居住當地派出所不給簽字
法律分析:監視居住,是刑事強制措施之一。如果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監視居住,犯罪嫌疑人拒絕簽字,辦案單位可以變更強制措施,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拘留或者取保候審。也可以由家屬在場,監視居住決定書拒簽由辦案民警在法律文書上注明不簽字,然后由家屬進行簽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三條 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對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執行監視居住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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