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人身權利的行為有哪些
侵犯人身權利的行為有哪些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主要是指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有關的行為,具體表現為公民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名譽、人格以及選舉權、被選舉權等受到非法侵犯。1、暴力行為。2、違法使用武器、警械武器、警械。3、其他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違法行為。
侵犯人身自由權的主要表現侵犯人身自由權除表現為侵犯貞操權、婚姻自主權、知情權外。主要表現為:
(1)非法限制公民行動,非法拘禁自然人;
(2)利用被害人的羞恥、恐怖心理,妨礙其行動。我國臺灣民法學者認為,奪去入浴婦女的衣服,使其無法行動,構成侵害自由權;
(3)妨礙公路通行,妨礙對于私路有相鄰權、地役權的權利人通行。侵犯人身自由權可以不作為方式構成。我國臺灣學者認為,不將礦工引出礦坑,構成侵犯自由權。
人身自由權的主要內容:1、身體自由權:身體自由權也稱作行動的自由權,是指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作為和不作為,不受非法限制、剝奪、妨礙的權利。身體自由權所包含的,是自然人自由支配自己外在身體行動的權利。非法限制、妨礙或剝奪自然人的身體自由,即為侵權行為。以非法強制治療的方法,限制受害人的身體自由,就是侵害了身體自由權。這是因為身體自由為自然人的基本民事權利,一經非法剝奪和限制,即屬侵害他人行動的自由。
2、精神自由權:精神自由權,也稱作決定意思的自由、意志自由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條 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什么是侵犯人身民主權利罪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是中國刑法規定的一類犯罪,旨在保護公民的個人權利和民主權利不受非法侵犯。
這類犯罪包括但不限于殺人罪、傷害罪、強奸罪、綁架罪、猥褻侮辱婦女罪、非法拘禁罪、拐賣婦女、兒童罪、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罪、破壞選舉罪、刑訊逼供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虐待家庭成員罪等。
侵犯公民權利主要包括侵犯生命權、健康權、人身自由權、選舉權、被選舉權、通信自由權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主要指侵犯生命權與健康權。我國憲法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生命權是公民最重要的權利,任何人都不能非法剝奪。公民的民主權利包括選舉權、被選舉權等。
為了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依法行使民主權利,我國刑法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行為進行了專門規定。本罪的主體通常為一般主體,即任何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公民,但某些犯罪如刑訊逼供罪,只能由國家工作人員構成。在主觀方面,大部分犯罪要求故意,但也有個別犯罪可以由過失構成。
哪些行為被認定是侵犯人身自由權?
侵犯人身權的認定是指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有關的行為。侵犯人身權的行為有:侵犯人身自由權的行為,包括行政拘留;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非法拘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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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為被認定是侵犯人身自由權?
上海漢盛(杭州)律師事務所金志勇律師解答:
1、非法限制、拘禁。非法限制自然人身體自由,甚至予以非法拘禁,為侵權行為。
2、非法妨害行動。利用被害人自身的羞恥、恐怖的觀念,妨害其行動,也為侵害人身自由權的違法行為。
3、妨害公路通行。對于公路的一般使用為一種自由,不法加以妨害,即屬對自由的侵害,為非法行為。
4、侵害通信自由。通信為自然人傳達意思的手段,系自然人身體自由即行為自由的范疇,故侵害書信或通訊之秘密,系侵害自由權。
5、非法進行強制醫療。未經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同意,采取強制治療手段,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侵犯人身權的訴訟期限為三年。根據《民法典》規定,其訴訟時效為三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損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院保護的最長期限為二十年。
上海漢盛(杭州)律師事務所金志勇律師解析:
人身權的法律特征:
1.人身權是與所有權、其他物權、債權等財產權相對稱的一種權利,例如姓名權、榮譽權、創作權等;它可以由自然人享有,也可以由法人享有。
2.人身權可表現為人格權和身份權兩個方面,人格權是法律賦予權利主體本身所應有的權利,找法網提醒您,自然人享有的姓名和法人享有的名稱、字號的權利,自然人或法人享有的榮譽權以及人身不受侵犯的權利。身份權是法律保護權利主體因地位、關系或行為所發生的權利,如家庭關系中的親權、監護權、作品的發表權、署名權等。
3.人身權利與作為權利主體的自然人或法人緊密相連,不可分離。除依法律規定外,人身權不能轉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
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機關非法侵犯.違法侵犯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予以刑事處分。
金志勇律師簡介
從事專職律師十余年,辦理刑事案件五百余件,民商事案件千余件。
侵害他人人身權利的行為有哪些?
侵害他人人身權利的行為包括侵犯人格權和身份權。以下是對人身權利侵犯的具體行為:
1. 生命健康權:根據《民法通則》第98條,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
2. 姓名權:依據《民法通則》第99條,公民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
3. 肖像權:《民法通則》第100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4. 名譽權:根據《民法通則》第101條,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5. 榮譽權:《民法通則》第102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榮譽權,禁止非法剝奪公民、法人的榮譽稱號。
6. 婚姻自主權:依據《民法通則》第103條,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權,禁止買賣、包辦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以上行為如果構成犯罪,將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例如,故意殺人罪、過失殺人罪、故意傷害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強奸罪、奸淫幼女罪、強迫婦女賣淫罪、非法拘禁罪、非法管制罪、拐賣人口罪、誣告陷害罪、侮辱罪、誹謗罪、偽證罪、隱匿罪證罪、刑訊逼供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聚眾“打砸搶”罪等。這些罪行嚴重時,將按刑法規定予以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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