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立案的標準:(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三)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征信信息、財產信息五十條以上的;(四)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的;(五)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五千條以上的;(六)數量未達到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但是按相應比例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竊取財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侵犯個人隱私案件的立案條件主要包括:存在具體侵權行為(如非法獲取信息、窺視私密空間等)、造成實質性損害后果、能夠確定侵權主體,并需要提供相應證據。如侵權行為的證據,如截圖、錄音、錄像、損害后果的證據,如醫療診斷、心理評估報告、侵權人身份信息的證據等。
一、行為構成要件
1、存在侵犯隱私的具體行為
侵犯個人隱私的行為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種情況:
非法獲取他人的個人信息
未經授權披露或使用他人的隱私數據
擅自傳播他人的隱私照片或視頻
以各種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
未經許可進入或窺視他人的私密空間
非法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2、造成實質性損害后果
侵犯隱私的行為必須對受害人造成明顯的負面影響,如:
名譽受損
生活受到嚴重干擾
工作或學習環境遭到破壞
精神狀態受到嚴重影響
經濟利益遭受損失
二、主觀過錯認定
在認定侵犯個人隱私的案件時,還需要考慮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
1、故意侵權
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侵犯他人隱私權,但仍然故意為之。
2、過失侵權
行為人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侵犯他人隱私權,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未能預見,或者已經預見但輕信可以避免。
一、明確侵權主體
在提起訴訟時,必須能夠確定具體的侵權人。這可能是個人、組織或企業。如果無法確定侵權主體,可能會影響案件的立案和審理。
二、收集證據
受害人應當盡可能收集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證據,包括但不限于:
1、侵權行為的證據,如截圖、錄音、錄像等
2、損害后果的證據,如醫療診斷、心理評估報告等
3、侵權人身份信息的證據
三、選擇維權途徑
1、向公安機關報案
如果侵權行為涉嫌違法犯罪,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要求追究侵權人的法律責任。
2、向法院起訴
受害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第一千零三十三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
(二)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
(三)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
(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
(五)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侵犯個人隱私罪立案標準:侵犯個人隱私不是違法行為,侵犯隱私屬于民事侵權行為,按照違反治安管理進行處罰。我國沒有侵犯隱私罪只有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條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侵犯個人隱私一般屬于民事侵權行為,但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系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
第三條
向特定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以及通過信息網絡或者其他途徑發布公民個人信息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提供公民個人信息”。
未經被收集者同意,將合法收集的公民個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但是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
第五條
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征信信息、財產信息五十條以上的;
(四)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的;
(五)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六)數量未達到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但是按相應比例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七)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標準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精神失常或者被綁架等嚴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標準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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