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準逮捕 的機關是人民檢察院,但具體的執行機關是公安機關。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 逮捕 、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 公訴 ,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 《 刑事訴訟法 》第三條,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 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 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 刑事訴訟 ,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于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法律分析:公安機關逮捕需要檢察院批準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對于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必須要經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則由公安機關執行。對于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的情形的,應當予以逮捕。但是逮捕必須要經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但最后都由公安機關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法》第八十條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八十一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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