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訴和申訴的區別
1. 提起主體:抗訴的啟動者是人民檢察院,而申訴者則是案件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
2. 提起部門:抗訴需向人民法院提出,且是向作出原判決、裁定的上級法院提出;申訴則可以向原判決、裁定法院及其上級法院或同級人民檢察院提出。
3. 申訴種類:
- 訴訟上的申訴:當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屬或知情人,認為法院的有效裁判有誤,因此向法院或檢察院提出糾正要求的行為。
- 非訴訟上的申訴:公民或單位因自身合法權益問題不服行政處理、處罰或紀律處分,向處理機關或其上級提出糾正要求的行為。
4. 訴訟上的申訴:申訴人在提出申訴時,可以尋求律師的幫助。對于民事、經濟案件,還可聘請律師作為代理人進行申訴。非訴訟申訴中,涉及經濟合同糾紛或民事賠償等問題的,申訴人可委托律師代理;其他類型的申訴,律師則可提供申訴書撰寫和法律政策上的建議,不宜擔任代理人。
5. 申訴定義: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認為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存在錯誤,向法院提出重新處理的要求。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五百八十三條明確規定,刑事案件的申訴由公訴部門和刑事申訴檢察部門負責。當人們認為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誤,向檢察院提出申訴時,由刑事申訴檢察部門依法處理。檢察院通過處理申訴和審查判決、裁定,來監督判決、裁定的正確性。
抗訴和申訴有什么區別
1. 提起主體:抗訴的提起主體是人民檢察院,而申訴的主體是案件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
2. 提起的部門:抗訴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且是向作出判決、裁定的上級人民法院提起;申訴既可以向作出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其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作出判決、裁定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提出。
3. 申訴種類:
- 訴訟上的申訴:指當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屬或知情的其他公民,認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決或裁定有錯誤,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提出要求依法處理、予以糾正的行為。
- 非訴訟上的申訴:指公民或企事業單位因自身合法權益問題不服行政部門的處理、處罰或紀律處分,向該部門或其上級機關提出要求重新處理、予以糾正的行為。
4. 訴訟上的申訴:申訴人在申訴時,可以尋求律師的幫助。對于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還可以委托律師擔任代理人進行申訴。對于非訴訟上的申訴,若屬于經濟合同糾紛或傷害賠償等民事問題,可以委托律師進行調解和仲裁;對于其他申訴問題,律師可提供法律和政策上的意見,但不得接受委托擔任代理人。
5. 申訴定義:申訴是指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認為確有錯誤,向原審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提出重新處理的一種訴訟請求。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五百八十三條明確規定,對刑事判決、裁定的監督由公訴部門和刑事申訴檢察部門承辦。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認為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向人民檢察院申訴的,由刑事申訴檢察部門依法辦理。人民檢察院通過受理申訴、審查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等活動,監督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否正確。
申訴好還是抗訴好
1. 法律分析:抗訴是指檢察機關在公訴過程中,如果發現刑事案件的審判存在錯誤,可以由上級檢察機關提出抗訴,要求法院重新判決。我國實行的是二審終審制度,即不服判決的當事人只能上訴一次。如果對二審判決仍然不服,或者二審判決存在錯誤,只能通過申訴程序解決。因此,抗訴和申訴適用于不同的情況,不能直接比較。
2.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明確規定,判決書應當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并寫明上訴的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裁定的上訴或者抗訴,經審查后,應按照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三十八條和第二百三十九條的規定,根據不同情況,用裁定駁回上訴、抗訴,或者撤銷、變更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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