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傳喚的規定是什么?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個人對于刑事訴訟法是比較熟悉的,因為在解決生活中的刑事案件的過程中都會涉及到刑事訴訟法,通常在解決行善見的時候都會有一個傳喚的過程,傳喚就是給被告人一個通知書,約定一個時間地點接受詢問,那刑事訴訟法傳喚的規定是什么?下面就對此問題進行詳細的介紹。一、刑事訴訟法傳喚的規定是什么? 傳喚是指人民法院、人民 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使用傳票的形式通知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在指定的時間自行到指定的地點 接受訊問,性質等同于通知,不具有強制性。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二、公安機關在傳喚詢問的最長的時間是多久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案情特別重 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 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我國刑訴法對公安機關訊問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持續時間沒有具體規定。 第一百一十九條只是規定“ 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蓖瑫r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需要說明的是,這一持續時間的規定只適用于 “不需要逮捕、拘留”沒有被羈押的的犯罪嫌疑人。三、治安傳喚和刑事傳喚的區別: 1、性質不同:治安傳喚是一種行政措施,刑事傳喚是一種偵查行為; 2、適用依據不同:治安傳喚的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以及《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而公安機關的刑事傳喚的適用依據為《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刑警辦案須知》; 3、適用對象:治安傳喚針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人,而刑事傳喚的適用對象是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4、適用程序不同:治安傳喚不需要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刑事傳喚要求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 5、適用時限不同:治安傳喚時限為24小時,而刑事傳喚時限采取以12小時為一般,24小時為例外的原則。; 6、是否可以強制傳喚的規定不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由此可見,治安傳喚可以強制傳喚。 生活中如果想要打官司只要起訴被告人,其實被告人之后法院會依法傳喚被告人,也就是法院將會指定時間地點來詢問被告人,如果被告人有意拒絕將會依法處理,通常都是法院強制險進行逮捕,因此在生活中如果被傳喚要及時的去接受詢問。
口頭傳喚的法律依據
口頭傳喚的法律依據是對于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由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同時應當告知被傳喚人傳喚的原因和依據。。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后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十四條 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其宣讀。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的,被詢問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更正。被詢問人確認筆錄無誤后,應當簽名或者蓋章,詢問的人民警察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被詢問人要求就被詢問事項自行提供書面材料的,應當準許;必要時,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詢問人自行書寫。
詢問不滿十六周歲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第八十五條 人民警察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可以到其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必要時,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人民警察在公安機關以外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
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同時適用本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對與案件有關的需要作為證據的物品,可以扣押;對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財產,不得扣押,應當予以登記。對與案件無關的物品,不得扣押。
對扣押的物品,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調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
對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對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關規定處理。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及時退還;經核實屬于他人合法財產的,應當登記后立即退還;滿六個月無人對該財產主張權利或者無法查清權利人的,應當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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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喚是什么意思
傳喚是指公安司法機關使用傳票通知刑事訴訟當事人在指定的時間到指定的地點接受問話的訴訟活動。
傳喚的種類和程序:
1、口頭傳喚
本條第1款規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币虼?,口頭傳喚適用兩種情形:一是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可以進行口頭傳喚;二是在適用簡易程序處理治安案件時,可以口頭傳喚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F場被發現的,包括公安人員當場發現,也包括被侵害人的親屬或在場公民檢舉揭發后,公安人員趕到現場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尚未離去被抓的??陬^傳喚與書面傳喚一樣具有法律效力,被傳喚人不得拒絕。公安人員在對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進行口頭傳喚時,仍然要向其講明身份,必要時出示工作證,然后責令其到指定地點接受詢問、取證或裁決。
2、書面傳喚
書面傳喚是指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使用《傳喚證》,命令其于指定的時間到達指定的地點接受詢問的一種方式。這是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最常見、最主要的一種傳喚方式。除現場發現的違法行為可以采取口頭傳喚外,其他情況必須書面傳喚。采取書面傳喚時,人民警察要簽發公安機關的傳喚證,然后直接或間接送交被傳喚人。被傳喚人收到傳喚證后,必須在附聯上簽名和注明收到的時間,并根據公安機關的要求,隨傳喚證到案或者于指定時間到指定地點到案?;貓逃伤妥C人帶回后入卷。 《傳喚證》的主要內容包括:被傳喚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工作單位、住址、傳喚理由、指定到達時間與地點、填發時間等,并由辦案人、批準人、填發人簽名。 《傳喚證》除存根外一式兩聯,一聯交被傳喚人,一聯附卷。違法嫌疑人被傳喚到案后,應當在《傳喚證》上填寫到案時間和詢問查證結束時間并簽名。拒絕填寫或簽名的,辦案人員應當在《傳喚證》上注明。
3、強制傳喚
根據本條第2款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是指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逃避傳喚而依法采取的一種強制手段,以迫使其到案接受詢問的一種執法活動。無論是口頭傳喚還是書面傳喚,被傳喚人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都不能不接受傳喚或逃避傳喚,否則,公安機關可以采取強制措施,迫使其到案,以保證傳喚的執行。 根據本條的規定,強制傳喚的必備條件有:一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逃避傳喚;二是經派出所所長以上負責人批準。只有在這兩個條件具備時,公安機關才能進行強制傳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46條第3款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的違法嫌疑人,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可以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時,可以使用手銬、警繩等約束性警械。”公安部《關于執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強制傳喚的方法應以能將被傳喚人傳喚到公安機關為限度,必要時經公安派出所所長以上負責人批準,可以使用械具。在實踐操作中應嚴格遵照以上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年修正)
第一百一十九條 【訊問的時間與地點】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傳喚、拘傳的限制性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第一百八十七條 【開庭前的準備】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后,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第二百一十一條 【自訴案件審查后的處理】人民法院對于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
(二)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
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對證據有疑問,需要調查核實的,適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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