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 立案標準是什么,怎樣才會立案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三十七條,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持械隨意毆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嚴重影響他人正常工作、生產、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三十七條[尋釁滋事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持械隨意毆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嚴重影響他人正常工作、生產、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行為人為尋求刺激、發泄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
行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發矛盾糾紛,借故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發或者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有主要責任的除外。
行為人因婚戀、家庭、鄰里、債務等糾紛,實施毆打、辱罵、恐嚇他人或者損毀、占用他人財物等行為的,一般不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后,繼續實施前列行為,破壞社會秩序的除外。
第二條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節惡劣”:
(一)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微傷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三)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
(四)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
(五)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七)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第三條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情節惡劣”:
(一)多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二)持兇器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
(三)追逐、攔截、辱罵、恐嚇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五)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六)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第四條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的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五)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五條在車站、碼頭、機場、醫院、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起哄鬧事,應當根據公共場所的性質、公共活動的重要程度、公共場所的人數、起哄鬧事的時間、公共場所受影響的范圍與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
第六條糾集他人三次以上實施尋釁滋事犯罪,未經處理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屬于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不滿足立案條件的,予以治安處罰。應當立案不予立案的,被害人可以向檢察院、上一級公安機關反映情況。
擴展資料:
尋釁滋事罪的認定
根據刑法的規定,尋釁滋事罪,必須是行為情節惡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才構成犯罪。對于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尋釁滋事行為,只能以一般違法行為論處。
判斷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屬于情節嚴重應該綜合以下幾個方面因素進行分析:
1、行為的方式和手段。行為的方式和手段對危害結果的大小具有決定性作用,對社會心理的傷害程度也有很大影響。因此在認定情節是否嚴重時,應該考察行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脅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開或者組織的方式等。
2、行為的直接危害結果和間接不良后果。直接危害結果是行為直接對社會造成損害。間接不良后果是指行為對社會造成的不良影響或間接引起的損害。行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殺,是否引起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等,是認定情節嚴重與否的重要因素。
3、行為的時間和地點。同一行為在不同的時間、不同的地點實施,所造成的社會影響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場所的滋事活動當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為人的一貫表現。行為人的一貫表現表明了行為人主觀惡性的大小,決定著行為人接受改造的難易程度。是否多次尋釁滋事、屢教不改,也是認定情節嚴重與否的一個重要方面。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參考資料來源:西雙版納公安局窗口--刑法
【1】只要達到刑法第293條標準,
再看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就可以立案。
【2】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
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3】網頁鏈接
做成經濟損失或傷人,受害者一經報案就立案偵查
尋釁滋事構成犯罪的,為刑事案件;構不成犯罪的,為治安案件。
打人刑事案件立案標準
刑事案件立案的條件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自首以及自訴人起訴的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范圍進行審查后,決定是否具備刑事案件進行偵查起訴或者審判的條件。此處我們僅就公安機關刑事立案的條件進行探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總結,公安機關刑事立案的條件為:1.有犯罪事實,即已經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構成了犯罪。這種犯罪事實已客觀存在,非主觀臆測;已有證據證明,并非毫無根據。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需要依法給予刑罰處罰。如果其行為僅構成犯罪,而依法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也不應立案。3.屬于自己管轄,如前所述,公安機關只能管轄法律規定的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管轄的一定要管,不管是失職;不應當管轄的一定不管,管了就是越權。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二條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后,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由接案單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
刑事案件立案標準:
1、殺人案。故意殺人的:“打砸搶”致人死亡的。
2、傷害案。流氓傷害他人的;行兇報復致人重傷的:“打砸搶”致人傷殘的。
3、搶劫案。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因“打砸搶”毀壞財物的。
4、投毒案。投放毒物致人傷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
5、放火案。放火燒毀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的。
6、爆炸案。使用爆炸方法進行破壞,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的。
7、決水案。故意決開水庫、河流等堤壩,毀壞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傷亡的。
8、強奸案。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輪奸婦女的、奸淫不滿十四歲幼女的。
9、盜竊案。盜竊槍支彈藥(含小口徑步槍)、爆炸物品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在600元以上的。 盜竊財物雖不足上述條款所列數額,但造成造成嚴重后果、撬盜保險柜、連續撬門破鎖多戶,或者其他作案手段惡劣的。
10、騙案。使用各種欺騙方法,騙取公私財物(參照盜竊案標準執行);冒充國家工作人員招搖撞騙,造成一定后果的。
刑事訴訟中的立案,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以及自訴人起訴的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范圍進行審查后,決定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
擴展資料:
刑事立案的意義:
刑事訴訟法把立案規定為刑事訴訟的開始和必經程序,對于保證刑事訴訟的正確進行以及刑事訴訟法任務的順利完成,有著重要的意義。
1、有利于準確、及時地揭露和懲罰犯罪
對于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公安司法機關正確、及時地作出立案決定,并不失時機地開展偵查或調查活動,就可以及時揭露、證實和懲罰犯罪,有效地同犯罪分子做斗爭。因此,正確地運用和執行立案程序,能夠保證一切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及時地受到應有的刑事追究。
2、有利于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正確、及時地立案,是對犯罪行為的受害單位或公民控告犯罪的正義要求的支持,是對他們合法權益的有力保護。同時,正確執行立案程序,嚴格把握立案的法定條件,可以保證無辜的公民不受刑事追究,切實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
3、立案是準確評價社會治安形勢和進行正確決策的重要依據
立案是司法統計的重要內容。正確地執行立案程序,就能夠及時、準確地掌握各個時期和各個地區刑事案件的發案情況,分析研究某地某時犯罪的動向、特點和規律,總結工作經驗,采取相應的措施,預防和減少犯罪的發生,更有效地同犯罪行為做斗爭。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立案
刑事案件立案標準主要體現具體數額上,不同性質的案件標準也是不同的,具體標準都以司法解釋為準。
刑事訴訟法第86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根據這一規定,立案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1、有犯罪事實,稱為事實條件。有犯罪事實,是指客觀上存在著某種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這是立案的首要條件。發生就是指犯罪事實確已存在,包括犯罪行為已經實施、正在實施和預備犯罪。犯罪事實確已發生,必須有一定的事實材料予以證明,而不能是道聽途說、憑空捏造或者捕風捉影。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稱為法律條件。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是指依法應當追究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這是立案必須具備的另一個條件。只有存在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才具有立案的價值。只有當有犯罪事實發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時,才有必要而且應當立案。
《刑法》中關于打架刑事案件立案標準的內容
一、第二百三十四條
1、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第二百三十八條
1、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2、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3、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第二百四十七條
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四、第二百四十八條
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監管人員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五、第二百八十九條
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六、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款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以盜竊罪為例。盜竊數額一般在1000元以上才構成盜竊罪,除了某些特殊情況,比如多次盜竊,入室盜竊等。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71次會議、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1次會議通過)
為依法懲治盜竊犯罪活動,保護公私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現就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在跨地區運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盜竊地點無法查證的,盜竊數額是否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應當根據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有關數額標準認定。
盜竊毒品等違禁品,應當按照盜竊罪處理的,根據情節輕重量刑。
第二條 盜竊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前條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一)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一年內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四)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
(五)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六)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
(七)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八)因盜竊造成嚴重后果的。
刑事立案標準
一、放火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情節和后果嚴重,致人重傷、死亡,或者損失財物1000元以上,毀損糧食、棉花500公斤以上的。
2、情節惡劣,后果特別嚴重,致數人死亡,直接損失財物一萬元以上,毀壞糧食、棉花1萬斤以上,或者中斷交通、造成財產巨大損失的。
3、在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場所,或針對政府機關、水廠、電廠、鐵路、公路、電臺、電視臺以及生產、存放劇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廠、倉庫進行放火的,在其他部位、地點對特定對象放火,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
涉嫌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災的,應予立案。
二、決水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故意決開水庫、河流等堤壩,損壞公司財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傷亡的。
2、決水致人重傷、死亡,或者損失財物1千元以上,毀壞糧食、棉花1千斤以上的。
3、決水致死數人,直接損失財物1萬元以上,毀壞糧食、棉花1萬斤以上,或者中斷交通、生產造成巨大損失的。
三、爆炸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情節、后果嚴重,致人死亡、重傷,或者損失財物千元以上,毀壞糧食等千斤以上。
2、情節惡劣,后果特別嚴重,致數人死亡,直接損失財物萬元以上,毀壞糧食等萬斤以上,或者中斷交通、生產造成巨大損失的。
3、在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場所,或針對黨政機關、水廠、電場、鐵路、公路、電臺、電視臺以及生產、存放劇毒、易爆物品的工廠、倉庫進行爆炸的;在其他部位、地點對特定對象爆炸行兇,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經濟損失的。
四、投放危險物質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情節、后果嚴重,致人重傷、死亡,或者損失財物千元以上,毀壞糧食千斤以上。
2、情節惡劣,后果特別嚴重,致死數人,直接損失財物萬元以上,毀壞糧食萬斤以上,或者中斷交通、生產造成巨大損失的;對公共飲用的水源或食品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生命安全的。
五、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 *** 、彈藥、爆炸物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軍用 *** 1支以上的;
2、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以火藥為動力發射 *** 彈的非軍用 *** 1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 *** 2支以上的;
3、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軍用 *** 10發以上、 *** 鉛彈500發以上或者其他軍用 *** 100發以上的;
4、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軍用手榴彈1枚以上的;
5、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爆炸裝置的;
6、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炸藥、發射藥、黑火藥1000克以上或者煙火藥3000克以上、雷管30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30米以上的;
7、具有生產爆炸物品資格的單位不按照規定的品種制造,或者具有銷售、使用爆炸物品資格的單位超過限額買賣炸藥、發射藥、黑火藥10千克以上或者煙火藥30千克以上、雷管300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300米以上的;
8、多次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炸藥、爆炸物的;
雖未達到上述最低數量標準,但具有造成嚴重后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介紹買賣 *** 、彈藥、爆炸物的,以買賣 *** 、彈藥、爆炸物罪的共犯論處。
六、盜竊、搶奪 *** 、彈藥、爆炸物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盜竊、搶奪以火藥為動力的發射 *** 彈的非軍用 *** 1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 *** 2支以上的。
2、盜竊、搶用軍用 *** 10發以上、 *** 鉛彈500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 *** 100發以上的。
3、盜竊、搶奪爆炸裝置的。
4、盜竊、搶奪炸藥、發射藥、黑火藥1000克以上或者煙火藥3000克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30米的。
5、雖未達到上升最低數量標準,但具有造成嚴重后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七、盜竊、搶奪危險物質案:
涉嫌盜竊、搶奪危險物質的行為,應予立案。
八、搶劫 *** 、彈藥、爆炸物案:
涉嫌搶劫 *** 、彈藥、爆炸物的,應予立案。
九、搶劫危險物質案:
涉嫌搶劫危險物質的行為,應予立案。
十、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案:
涉嫌走私國家重點保護和《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陸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應予立案。
十一、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
涉嫌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的應予立案。
十二、故意殺人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故意殺人的;“打砸搶”致人死亡的。
2、殺人致死、重傷的情節和后果嚴重的案件。
3、一次殺死、殺傷數人,或者殺人碎尸的,持 *** 殺人的。
十三、過失致人死亡案:
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應予立案。
十四、故意傷害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流氓傷害他人;行兇報復致人重傷的;“打砸搶”致人傷殘的。(原則上構成輕傷以上)
2、故意傷害他人造成死亡的;連續殘害婦女的。
3、使外賓遭受人身傷害,或者財物損失較大的;一次殺傷數人的。
4、出于犯罪的故意,利用易燃易爆氣體或能造成人身嚴重傷害的化學制劑(如濃硫酸、硝酸等)以及放射性物品直接造成多人致傷、致殘或死亡的。
十五、過失致人重傷案:
涉嫌過失致人重傷的行為,應予立案。
十六、強奸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
2、奸淫幼女的。
3、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兩人以上輪奸的。
4、持 *** 強奸婦女的。
5、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十七、強制猥褻、侮辱婦女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的。
2、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的。
十八、猥褻兒童案:
涉嫌以性刺激、性滿足為目的,猥褻兒童,情節嚴重的行為,應予立案。
十九、非法拘禁案(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本罪的除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二十四小時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4、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
5、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二十、綁架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以勒索錢財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人質的。
2、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
3、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二十一、拐賣婦女、兒童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拐賣婦女、兒童的。
2、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3、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4、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5、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6、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7、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二十二、誣告陷害案(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本罪的除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為陷害他人,故意捏造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事實,并由本人或者指使他人向國家機關告發的。
2、為陷害他人,故意捏造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事實,雖不是直接向國家機關告發,但采取的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機關追究的 。
二十三、非法搜查案(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本罪的除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手段惡劣的。
2、非法搜查引起被搜查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造成財物嚴重損壞的。
3、3次以上或者對3人(戶)以上進行非法搜查的。
二十四、非法侵入住宅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強行進入他人住宅,經要求或教育仍拒不退出,嚴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
2、非法強行侵入他人住宅,毀損、污損或搬走他人生活用品,嚴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的。
3、非法強行侵入他人住宅,停尸鬧事,嚴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的。
4、非法強行侵入并封閉他人住宅,致使他人無法居住的。
5、非法強行侵入他人住宅,引起其他嚴重后果的。
二十五、破壞選舉案(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本罪的除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等手段,妨害選民、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致使選舉無法正常進行或者選舉結果不真實的。
2、以暴力破壞選舉場所或者選舉設備,致使選舉無法正常進行的。
3、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產生不真實的選舉結果或者強行宣布合法選舉無效、非法選舉有效的。
4、聚眾沖擊選舉場所或者故意擾亂選舉會場秩序,使選舉工作無法正常進行的。
5、在選舉期間對控告、檢舉在選舉中營私舞弊或者違法亂紀行為的公民,進行壓制、打擊、報復,情節嚴重的。
6、導致鄉鎮(縣)級選舉無法進行或者選舉無效的。
7、實施破壞選舉行為,取得縣(市)級以上領導職務或者人大代表資格的。
二十六、重婚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本人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的。
2、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
二十七、拐騙兒童案
涉嫌拐騙兒童的行為,應予立案。
二十八、搶劫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
2、(1)搶劫公私財物100元以上的。(2)犯罪分子使用藥物麻醉等手段,致人昏迷傷害人身,進行搶劫的。
3、(1)搶劫公私財物1000元以上的。(2)入戶搶劫的。(3)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4)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5)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6)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樹額巨大的。(7)持 *** 搶劫的。(8)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9)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4、攜帶兇器搶奪的。
二十九、盜竊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
2、一年內入戶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3次以上的。
3、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用于騙取出口退稅的其他發票數量在25份以上的。
4、以破壞性手段盜竊造成公私財產損失的。
5、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6、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7、盜竊金融機構的。
8、盜竊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9、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后果的。
10、盜竊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的。
三十、詐騙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個人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
2、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3、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后果的。
4、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5、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6、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
7、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8、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三十一、搶奪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搶奪公私財物。
2、搶奪殘疾人、老年人、不滿14周歲未成年人的財物的。
3、搶奪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等款物的。
4、一年內搶奪3次以上的。
5、利用行駛的機動車輛搶奪的。
三十二、敲詐勒索案
涉嫌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在1000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三十三、妨害公務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以暴力或者威脅的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2、以暴力或者威脅的方法阻礙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職務。
3、在自然災害和突發性事件中,以暴力或者威脅的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4、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十四、招搖撞騙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一貫或多次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
2、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嚴重損害國家機關形象和威信的。
3、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
4、連續進行招搖撞騙,流竄作案的。
5、結伙招搖撞騙的主犯。
6、造成被騙人精神失常、自殺、重傷等嚴重后果以及政治影響極壞的。
三十五、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一般是指多次或者大量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等。
2、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重要的公文、證件、印章的。
3、造成惡劣政治影響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
4、動機、目的十分惡劣,如出于打擊報復或者誣陷他人的,等等。
三十六、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案
涉嫌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行為,應予立案。
三十七、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案
涉嫌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行為,應予立案。
三十八、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
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應予立案。
三十九、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應予立案。
四十、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案
涉嫌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的行為,應予立案。
四十一、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涉嫌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應予立案。
四十二、傳授犯罪方法案
涉嫌傳授犯罪方法的行為,應予立案。
傳授犯罪方法案,一般不另立案,按傳授對象附入同類案件。
四十三、盜竊、侮辱尸體案
涉嫌盜竊、侮辱尸體的行為,應予立案。
四十四、偽證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偽證行為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輕罪重判的。
2、偽證行為足以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處罰或者重罪輕判的。
3、偽證行為造成冤、假、錯案的。
4、由于偽證行為,致使他人自殺或者精神失常的。
5、偽證行為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四十五、窩藏、包庇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窩藏、包庇的對象是危害嚴重的犯罪分子,如重大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嚴重破壞經濟的犯罪分子。
2、窩藏、包庇犯罪分子的人數較多的。
3、窩藏、包庇犯罪分子的時間較長,致使犯罪分子長期逍遙法外的。
4、多次(3次以上)窩藏、包庇犯罪分子的,等等。
四十六、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案
涉嫌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的行為,應予立案。
四十七、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在人民法院發出執行通知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2、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在執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3、以暴力、威脅方法妨害或者抗拒執行,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4、聚眾哄鬧、沖擊執行現場,圍困、扣押、毆打執行人員,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5、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造成嚴重后果的。
6、其他妨害或者抗拒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
人民法院在執行判決、裁定的過程中,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人,可先行司法拘留。認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的,應當將案件依法移送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立案查處。
四十八、騙取出境證件案
涉嫌以勞務輸出、經貿往來或者其他名義弄虛作假,騙取護照、通行證、旅游證、海員證、簽證等出境證件,為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的,應予立案。
四十九、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案
涉嫌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護照、通行證、旅行證、海員證、簽證等出入境證件的,應予立案。
五十、出售出入境證件案
涉嫌出售出入境證件的,應予立案。
五十一、破壞永久性測量標志案
涉嫌采取盜取、拆毀、損壞、改變、移動、掩埋等手段破壞永久性測量標志,使其失去原有作用的,應予立案。
五十二、冒充軍人招搖撞騙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冒充軍人騙取政治榮譽、職務待遇或者其他非法利益,造成惡劣影響的。
2、冒充軍人使用偽造、變造、盜竊的武裝部隊車輛號牌,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十三、偽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偽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的。
2、偽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車輛監理印章的。
3、偽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車輛行駛證、車輛駕駛證3本以上的。
五十四、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的。
2、盜竊、搶奪武裝部隊車輛監理印章的。
3、盜竊、搶奪武裝部隊車輛行駛證、車輛駕駛證3本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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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立案標準一有哪些規定
刑事案件立案標準: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屬于自己管轄。
1、有犯罪事實。即已經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構成了犯罪。這種犯罪事實已客觀存在,非主觀臆測;已有證據證明,并非毫無根據。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需要依法給予刑罰處罰。如果其行為僅構成犯罪,而依法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也不應立案。
3、屬于自己管轄。公安機關只能管轄法律規定的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管轄的一定要管,不管是失職;不應當管轄的一定不管,管了就是越權。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打人刑事案件立案標準
刑事案件立案的條件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自首以及自訴人起訴的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范圍進行審查后,決定是否具備刑事案件進行偵查起訴或者審判的條件。此處我們僅就公安機關刑事立案的條件進行探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總結,公安機關刑事立案的條件為:1.有犯罪事實,即已經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構成了犯罪。這種犯罪事實已客觀存在,非主觀臆測;已有證據證明,并非毫無根據。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需要依法給予刑罰處罰。如果其行為僅構成犯罪,而依法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也不應立案。3.屬于自己管轄,如前所述,公安機關只能管轄法律規定的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管轄的一定要管,不管是失職;不應當管轄的一定不管,管了就是越權。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二條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后,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由接案單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
刑事案件立案標準:
1、殺人案。故意殺人的:“打砸搶”致人死亡的。
2、傷害案。流氓傷害他人的;行兇報復致人重傷的:“打砸搶”致人傷殘的。
3、搶劫案。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因“打砸搶”毀壞財物的。
4、投毒案。投放毒物致人傷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
5、放火案。放火燒毀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的。
6、爆炸案。使用爆炸方法進行破壞,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的。
7、決水案。故意決開水庫、河流等堤壩,毀壞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傷亡的。
8、強奸案。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輪奸婦女的、奸淫不滿十四歲幼女的。
9、盜竊案。盜竊槍支彈藥(含小口徑步槍)、爆炸物品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在600元以上的。 盜竊財物雖不足上述條款所列數額,但造成造成嚴重后果、撬盜保險柜、連續撬門破鎖多戶,或者其他作案手段惡劣的。
10、騙案。使用各種欺騙方法,騙取公私財物(參照盜竊案標準執行);冒充國家工作人員招搖撞騙,造成一定后果的。
刑事訴訟中的立案,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以及自訴人起訴的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范圍進行審查后,決定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
擴展資料:
刑事立案的意義:
刑事訴訟法把立案規定為刑事訴訟的開始和必經程序,對于保證刑事訴訟的正確進行以及刑事訴訟法任務的順利完成,有著重要的意義。
1、有利于準確、及時地揭露和懲罰犯罪
對于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公安司法機關正確、及時地作出立案決定,并不失時機地開展偵查或調查活動,就可以及時揭露、證實和懲罰犯罪,有效地同犯罪分子做斗爭。因此,正確地運用和執行立案程序,能夠保證一切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及時地受到應有的刑事追究。
2、有利于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正確、及時地立案,是對犯罪行為的受害單位或公民控告犯罪的正義要求的支持,是對他們合法權益的有力保護。同時,正確執行立案程序,嚴格把握立案的法定條件,可以保證無辜的公民不受刑事追究,切實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
3、立案是準確評價社會治安形勢和進行正確決策的重要依據
立案是司法統計的重要內容。正確地執行立案程序,就能夠及時、準確地掌握各個時期和各個地區刑事案件的發案情況,分析研究某地某時犯罪的動向、特點和規律,總結工作經驗,采取相應的措施,預防和減少犯罪的發生,更有效地同犯罪行為做斗爭。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立案
刑事案件立案標準主要體現具體數額上,不同性質的案件標準也是不同的,具體標準都以司法解釋為準。
刑事訴訟法第86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根據這一規定,立案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1、有犯罪事實,稱為事實條件。有犯罪事實,是指客觀上存在著某種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這是立案的首要條件。發生就是指犯罪事實確已存在,包括犯罪行為已經實施、正在實施和預備犯罪。犯罪事實確已發生,必須有一定的事實材料予以證明,而不能是道聽途說、憑空捏造或者捕風捉影。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稱為法律條件。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是指依法應當追究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這是立案必須具備的另一個條件。只有存在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才具有立案的價值。只有當有犯罪事實發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時,才有必要而且應當立案。
《刑法》中關于打架刑事案件立案標準的內容
一、第二百三十四條
1、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第二百三十八條
1、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2、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3、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第二百四十七條
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四、第二百四十八條
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監管人員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五、第二百八十九條
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六、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款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以盜竊罪為例。盜竊數額一般在1000元以上才構成盜竊罪,除了某些特殊情況,比如多次盜竊,入室盜竊等。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71次會議、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1次會議通過)
為依法懲治盜竊犯罪活動,保護公私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現就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在跨地區運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盜竊地點無法查證的,盜竊數額是否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應當根據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有關數額標準認定。
盜竊毒品等違禁品,應當按照盜竊罪處理的,根據情節輕重量刑。
第二條 盜竊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前條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一)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一年內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四)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
(五)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六)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
(七)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八)因盜竊造成嚴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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