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立案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一條,有下列情形的立為刑事案件:
1.殺人案。故意殺人的;“打砸搶”致人死亡的。
2.傷害案。流氓傷害他人的;行兇報復致人重傷的;“打砸搶”致人傷殘的。
3.搶劫案。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因“打砸搶”毀壞財物的。
4.投毒案。投放毒物致人傷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
5.放火案。放火燒毀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的。
6.爆炸案。使用爆炸方法進行破壞,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的等。
刑事訴訟立案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一條,有下列情形的立為刑事案件:
1.殺人案。故意殺人的;“打砸搶”致人死亡的。
2.傷害案。流氓傷害他人的;行兇報復致人重傷的;“打砸搶”致人傷殘的。
3.搶劫案。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因“打砸搶”毀壞財物的。
4.投毒案。投放毒物致人傷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
5.放火案。放火燒毀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的。
6.爆炸案。使用爆炸方法進行破壞,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的等。
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解決被追訴者刑事責任問題的活動。
有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立案追究的行為,必須是具有社會危害性和刑罰應罰性的行為,只有當這種犯罪事實確需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時,才予以立案。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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