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最基本的辯護方式有哪些
刑事訴訟最基本的辯護方式有自行辯護,委托辯護和指定辯護這三種,比較常見的是委托辯護,自行辯護在刑事案件當中幾乎很少見。至于指定辯護,針對那些家庭經濟特別困難,而犯罪嫌疑人又有可能會被判處死刑的這些特殊情況,人民法院都會為犯罪嫌疑人指定辯護的。
一、刑事訴訟最基本的辯護方式有哪些? 刑事辯護一般分為自行辯護、委托辯護和指定辯護。所謂自行辯護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為自己進行的辯護。這種辯護貫穿于刑事訴訟整個過程,無論是在偵查階段還是在審判階段,被告人都可以為自己辯護,自行辯護是十分有效并被頻繁使用的辯護方式。委托辯護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與法律允許的人簽訂委托合同,由他人為自己作辯護。這里的他人可以是律師,也可以是其他公民。委托辯護相對于自行辯護而言更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辯護權,因此成為現代刑事訴訟中最為主要的一種辯護方式。指定辯護是指遇有法律規定的特定情況的,法院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被告人指定辯護律師為其辯護。二、辯護權的內容有哪些? 辯護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最基礎、最核心的訴訟權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一般包含: (一)陳述權。當對被告人進行訊問時,給予其陳述和辯解的機會。 (二)詰問權。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在庭審時可以對證人、鑒定人發問的權利。 (三)調查證據申請權。刑事被告人可以申請法院調取證據并申請法院傳喚證人、鑒定人還有權請求與其他被告對質。 (四)辯論權。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就事實和法律進行辯論,就證據的證明力和程序問題進行辯論的權利。 (五)選任辯護人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選任辯護人為自己提供法律幫助,進行辯護。 (六)救濟權。刑事被告人不服法院的判決或裁定,有權獲得救濟。 (七)申請權。為了避免有回避原因的司法人員不回避而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而賦予被告人回避申請權,以資補救。 可能受害者或者還有一些不太了解國家法律制度的普通民眾,針對那些所謂十惡不赦的犯罪嫌疑人,認為其根本就沒有辯護的權利,其實這些想法都是錯誤的。犯罪嫌疑人在訴訟活動當中是平等的民事主體,誰都沒有權力因為其坐在被告席上就剝奪當事人擁有的辯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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