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刑事訴訟簡易程序的適用條件如下:(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刑事案件簡易程序 是指,在符合法定條件對前提下,在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且被告人自愿認罪、對 適用簡易程序 無異議時,可以對一審普通程序進行適當簡化,以提高訴訟效率,并且實現訴訟資源優化配置的一種一審程序。簡易程序是相對于普通程序而言的,它省略了普通程序的某些訴訟環節,是對普通程序的簡化。 這種程序的簡化主要體現在,簡易程序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并且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此外,庭審階段簡化,不受普通程序中,關于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鑒定人、出示證據、法庭辯論程序規定的限制。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四條 基層人民法院 管轄 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 公訴 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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