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償權法律是怎么規定
追償是保險標的發生損失后,保險人以代位求償權向第三者責任方提出索賠的行為。追償權是一種不確定的債權,一種請求權,一種準許權,這種權利基于一定的前提基礎法律關系而產生,專屬于一定的民事主體。
法律分析
根據委托而提供保證的,保證人的追償權與委托關系中受托人的求償權相同,根據有關委托的法律規定,保證人追償權的范圍應當包括:
1、保證人清償的債權金額。作為受托人,保證人有權要求主債務人償還其為主債務或其他免責行為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一般情況下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其他從債務。
2、保證人清償之日起的法定利息。對于處理委托事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受托人可以要求委托人償還自支出之日起的利息,受托提供保證的保證人同樣有權要求主債務人償還其清償額的利息,但利率應采用法定利率。未經委托而提供保證的,根據無因管理的原理,保證人的追償應以主債務人所受利益為限,主債務人必須償還必要費用。
追償權是指保證人替債務人還完債務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在司法實踐當中,追償權一般有下列幾種:
一、保險公司在對財險進行賠付以后,對于侵害人取得追償權(由被害人轉讓);
二、擔保人保證人替債務人償還債務后取得對于債務人的追償權;
三、單位在對外承擔了賠償責任后對于犯有錯誤造成侵權的有責任的個人,可以追償,這也是一種追償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條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追償權的法律依據
追償權是指當債權人無法從債務人處獲得債務履行時,可以請求法院對第三人進行追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擔保人、連帶責任人、監護人等主體尋求追償。同時,債權人應注意適用追償期間的規定并在相應的期限內提出申請。
在債務關系中,債權人通常會首先向債務人索賠,但如果債務人無力履行或者不存在,則債權人需要考慮尋求其他方式實現其權益。此時,就需要依法行使追償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有關規定,債權人可以向擔保人、連帶責任人、監護人等主體進行追償。其中,擔保人指在合同中為保障債權而設立的擔保對象;連帶責任人指由于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而承擔債務連帶責任的人;監護人指未成年人或者其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此外,在某些情況下,債權人還可以向民事侵權行為相關的被告尋求追償。需要注意的是,從債務人處獲得債務履行存在時效性的限制,而適用于追償的規定也存在期間限制。具體而言,對于擔保人和連帶責任人的追償請求,應當在債權訴訟中提出;對于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支付給第三人費用等方面的追償請求,應當在六個月內提出申請。總之,在進行追償前,債權人需要仔細了解自己的權益以及可能受到的限制,并依據相應的法律規定申請追償。
如果追償涉及到勞動糾紛,該怎么處理?如果追償涉及到勞動糾紛,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向雇主或勞務派遣單位等主體進行追償。同時,債權人還可以采取其他手段,如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申請仲裁/訴訟等。
追償權是保障債權人權益的一種重要方式,但是在申請追償時需要特別注意適用期間限制和相關程序,并依據法律規定明確追償對象及相關義務。遇到具體問題時建議盡快咨詢專業的法律人士進行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二條 債務人無力履行或者明顯表示不履行債務,債權人可以向擔保人、連帶責任人、監護人等主體尋求追償,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事案件的追償權分幾種
民事案件追償權糾紛分兩種情況,具體如下:
1、擔保責任追償權糾紛。擔保責任追償權,又稱為代位求償權,是指為債務人提供擔保的第三人,在承擔了擔保責任后,享有的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
2、合伙債務追償權糾紛。合伙債務追償權是指清償了合伙債務的合伙人對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部分向其他合伙人追償的權利。
民事糾紛立案標準是什么: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所謂明確的被告,是指原告起訴必須明確指出被告是誰;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有具體的訴訟請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予以確認或保護的民事權益的內容和范圍應當明確、具體,請求人民法院保護什么、支付什么、反對什么、確認什么等應清楚、明白,不能模棱兩可;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保證人如何行使追償權
法律主觀:
(一)保證人行使追償權,可以先找債務人協商,要求債務人償還債務。如果債務人不償還,再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判決債務人償還。,(二)保證人行使追償權的范圍是其所承擔的保證責任的范圍:,1、主債務及其利息;,2、債和辦逾期履行債務的違約金或損害賠償金;,民間借貸擔保人的追償權包括哪些范圍,3、承擔保證責任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如運費等清償費用、訴訟費用等;,4、保證人清償之日起的本金利息;,5、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過程中所受到的損害等。,《民法典》第七百條:“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能。保證人向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范圍是其所承擔的保證責任的范圍,而保證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因此,保證人行使追償權的范圍除了主債務之外,還包括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條、第七百條,保證人的追償權雖屬于債權請求權的范疇,但它是一種特殊的債權請求權。該權利的行使必須受其向債權人清償債務的影響,不僅包括追償權的范圍,還應包括追償權的內容都要有所限制。為此,有必要在涉及追償權時對保證人和主債務人設定相應的權利和義務。,(一)規定保證人在履行前、后的告知義務,(二)主債務人對追償權形成過程享有的抗辯權,(三)賦予主債務人享有履行對應的優先權,保證人的追償權是要分情況的,一些情況下是不能形式追償權的,能夠行使的也可先協商后起訴原則去做。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七百條,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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