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賠償標準
法律主觀:
一、侵權責任法賠償標準
財產權侵權賠償原則的確定,以利益平衡為中心。全面賠償原則對間接損失與純粹經濟損失賠償的認知財產權侵權損害賠償以填補為原則,以財產損失程度為基礎,實現對財產損失的全面賠償,是侵權賠償之基本準則。全面賠償(填補損害)不僅包括侵害他人財產所造成的直接損害損失,而且還包括可能產生的間接損失,即除了積極損害之外還應賠償本應獲得但因侵權損害導致而沒有獲得的財產利益。《民法典》已對間接損失的賠償有所規定,只要在侵權行為實施時財產的取得具有可能性,即便損失的并非現實的利益,間接損失也應成立。
二、侵權責任法精神損害賠償標準的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精神損害賠償嚴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權益上,侵害他人人身權益包括侵害生命權、健康權、名譽權、隱私權等,但不包含財產權。
這是我國法律第一次明確精神損害賠償,是立法上的一個重大進步。但這個條文的規定只是確立了一個原則,具體如何適用,如何確定和計算精神損害的賠償辦法和數額,還需要進一步的立法或司法解釋來實現。
侵權責任法把精神損害賠償寫進法律規定,全國人民很受鼓舞,不過,需要注意的是,依據侵權責任法,被侵權人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必須同時符合兩個基本條件:
1、行為人侵害的,必須是他人的人身權益,而不是其他權益。被侵權人只有對人身權益受到侵害時,才有權利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對于非人身權益無權提出精神損害,比如,行為人損毀了他人傳了幾代的名畫,被侵權人只能要求侵權人就損毀該名畫的損失部分承擔責任,雖然侵權人的行為客觀上可能給被侵權人造成嚴重的精神損害,但是侵權人不應承擔因侵害他人物權所引起的精神損害;又如,行為人駕車壓死了與一孤寡老人相依為命的寵物,給被侵權人也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精神創傷,但是,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行為人同樣也不承擔因寵物死亡給被侵權人造成的嚴重精神損害。
2、行為人的行為必須是給被侵權人造成了嚴重的精神損害,才能適用侵權責任法對于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律規定,對于輕微的精神損害,則不在侵權責任法的適用范圍之內。
三、侵權責任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的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人。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條規定:“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以上就是找法網小編為您整理的“侵權責任法賠償標準”的相關法律內容,具體包括侵權責任法財產權侵權賠償標準的規定、侵權責任法精神損害賠償標準的規定以及侵權責任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的規定。若您還遇到其它不懂的問題,歡迎上找法網的法律平臺,在線的律師會對您的疑問進行專業的解答。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關于侵害人身的責任是什么
行為人應當承擔以損害賠償為主要內容的民事責任,受到民事制裁。而要追究侵害人身權的侵權民事責任,首先要按法定原則確定行為人是否應承擔責任。然后才能進一步明確人身侵權責任的構成條件以及侵權人怎樣承擔責任。而歸責原則正是確定行為人應否承擔侵僅責任的基本準則。發生了人身侵權行為造成人身權損害時,首先要依照這些原則明確責任由什么人承擔。
我國法律規定的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有三項:一般侵權損害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某些特殊侵權損害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雙方都沒有過錯的侵權損害則適用公平責任原則。侵害人身權的損害賠償也是通過這三項原則確定責任的歸屬的。
侵害人身權的民事責任構成,是指侵害人身權的行為人(加害人)在什么情況下,具備哪些條件才應承擔民事責任。侵害人身權的行為是侵權行為的一種,因此侵害人身權的民事責任構成與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是一致的,應當具備主觀過錯、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和因果關系四個要件。
主觀過錯
所謂過錯,是指支配行為人從事違法行為(包括侵權行為)的心理狀態。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在侵權行為中,過錯責任是基本的、普遍的原則。一般情況下,行為人即使由于自己的行為致他人損害,但若主觀上沒有過錯,就不負侵權責任。因此,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把過錯作為侵權責任的基本構成要件。承擔侵害人身權的責任一般也必須具備過錯這一主觀條件。
在侵害人身權的民事責任構成中,由于侵害人身權行為的特殊性,法律對主觀過錯有特別要求。具體要求如下:
(1)侵害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有過錯就應負責,不論是故意還是過失;出現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的,沒有過錯亦應承擔責任。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包括非法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權、名稱權以及非法使用他人姓名、名稱等,必須是故意的,才承擔責任,過失不構成侵權。
(3)侵害肖像權、婚姻自主權,侵權行為人也僅僅就故意負責。
(4)侵害名譽權、隱私權、信用權,應區分不同情況對主觀過錯作不同要求。
(5)侵害身份權,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都應承擔侵權責任;但如果是非法干涉身份權的,只有故意才構成侵權。
違法行為
當事人雖然主觀上有侵權的故意或過失,但如果客觀上并未實施違反法定義務或違反法律所禁止的行為,當然不可能負侵權責任。因此,違法行為也是構成侵權責任的要件之一。侵害人身權的民事責任也必須以當事人違反法定義務或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實施了侵害人身權的違法行為為構成要件。
違反下列法定義務,就構成侵害人身權行為:
(1)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
(2)一些特殊職業應盡的義務。
(3)來自行為人先前的行為所要求的義務。
侵害人身權的違法行為,包括三種形式:
(1)行為人自己直接違反法定義務實施的侵權行為。這是最普遍的一種侵權行為。
(2)自己監護、管理的人所實施的行為。
(3)自己管理物件不當的行為。
損害事實
侵害人身權的損害事實是構成人身侵權責任的要件之一,是指一定的行為致使某人的人身權受到侵害,并造成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損害的客觀事實,人身侵權責任只在有違法行為侵害了人身權并且造成了財產損失、人身傷害和死亡以及精神損害等損害事實的條件下,才能發生。如果只有違法行為而沒有人身損害事實,就不發生人身侵權責任。
侵害人身權的損害事實包括了侵害人格權所造成的人格利益損害和侵害身份權所造成的身份利益損害兩類。人格利益損害包括兩種:一是有形損害。侵害公民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等。人格權造成公民身體、健康損傷和生命的喪失,公民為醫療傷害、喪葬死者所支出的費用、傷殘誤工損失、因傷喪失勞動能力或死亡所造成的其撫育的人的撫育費損失等,都是有形損害。二是無形損害。侵害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自由權、貞操權、隱私權、信用權等人格權所造成的人格利益損害,如人格評價的降低、隱私被泄露、自由被限制、肖像和姓名被非法使用、名譽被破壞以及由此造成的受害人的精神損害具體有三種表現形式:
(1)親屬關系的損害。侵害配偶權造成夫妻感情破裂或傷害、侵害親權造成父母與未成年子女之間親情的損害、侵害親屬權造成的親屬的親情損害等都屬于此類損害。
(2)財產利益的損失。例如榮譽權、著作人身權中的物質利益的損失。
(3)精神痛苦和感情創傷。
我國法律中規定的人身權具體包括了隱私權、名譽權、姓名權等權利,而實踐中侵犯不同的人身權,侵權人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是不同的。但大部分都會涉及到賠償方面的內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條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二條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但侵權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受害人只有一般過失的,不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刑事附帶民事起訴 賠償包括哪些
新刑訴法自2013年1月1日生效后,依據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適用解答》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范圍和計算標準為:
一、人身損害賠償
1、醫療費:按實際產生的費用,以從醫學角度治療身體損害必要為限,不包括因整形、康復治療而產生的費用。
2、誤工費:以被害人工作單位實際扣發為限,且不高于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三倍。
3、護理費:指根據醫治需要而實際支出的護理人員費用。以不高于醫院護理人員的實際收入為限。
4、交通費:以必要和實際開支為限。
5、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6、被撫養人生活費:依照被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以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
7、喪葬費: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二、財產損害賠償
1、因犯罪行為而遭受損壞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財物損失。
2、犯罪行為損壞的財物所必然產生的經濟損失,如修理費等。
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
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
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調解、和解協議的,賠償范圍、數額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限制。
此后,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再次被排除在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范圍之外。
以上就是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和計算標準,希望能夠幫到你。
相關推薦:
損財立案價值(損財立案標準金額)
貨物損失賠償(貨車運輸貨物損壞怎么賠償)
被批捕了還能辦取保嗎(刑事案件逮捕后是否能辦理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后能再羈押嗎(檢察院取保候審后到了法院還收押嗎)
損毀民房賠償(地震了房子塌了誰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