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脅從犯量刑原則是怎樣的
法律主觀:
視具體情況而定,共同犯罪脅從犯的量刑原則根據《刑法》第28條明確規定:對于脅從犯,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一般來說,脅從犯的犯罪情節應從兩個方面來理解,一是被脅迫的程度。二是脅從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因此,在查明脅從犯的上述兩個犯罪情節的基礎上,對脅從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根據《刑法》第26條第3款的規定,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僅對自己實施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而且要對其他成員實施的犯罪負刑事責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八條
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脅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法律主觀:
應當從輕、減輕處罰的情形:已滿十四周歲且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和 過失犯罪 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正當防衛 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而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其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對于中止犯且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而對于 從犯 ,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法律客觀:
根據《 刑法 》第28條規定: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刑事案件中的脅從犯應如何處罰
在刑事犯罪中犯罪嫌疑人分類是非常多的,例如共同犯罪的嫌疑可以分為主犯、從犯,而依據有沒有犯罪前科分為累犯,而有些嫌疑人是被他人脅迫從事犯罪活動的,這些嫌疑人就是脅從犯,那么刑事案件中的脅從犯應如何處罰?下面由我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刑事案件中的脅從犯應如何處罰 被脅迫參加犯罪的并非完全喪失意志自由,僅是不完全自愿地、而尚有選擇的自由,否則,如果行為人的身體完全受到外在的暴力強制,完全喪失了選擇行動的自由,可以認定為不可抗力或者緊急避險而不負刑事責任。 對被脅迫者要用“發展”的眼光來看,即開始被脅迫、不情愿地參與犯罪行為,但后來嘗到了甜頭、得到了好處,而非常積極地、自愿地繼續參與犯罪者,不能仍然認為還屬于脅從犯,綜合全案,可能就是主犯了。 對于脅從犯,處罰原則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如何正確理解脅從犯 脅從犯是指被脅迫參加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這里所說的“被脅迫參加犯罪”是指行為人受威脅被迫參與犯罪。脅從犯本不愿意參加犯罪,只是因為迫于他人的暴力或者精神威逼才作犯罪的選擇,參加了共同犯罪的實施。當然,被脅迫參加犯罪雖非出于自愿,有違背意志、不得已的一面,但最后參加犯罪仍是由其意志決定的,其人身并未受到強制,主觀上畢竟還是經過了他的自由選擇,其行為也是受自己的意志支配的,只是畏于自身遭到危險。這種行為人主觀上是有罪過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由于脅從犯參與共同犯罪活動是不愿意或者不完全愿意,其實施的犯罪危害行為是在被他人威脅、強迫,精神受到強制的情況下,不得已而為之的,其危險性要小于沒受精神強制而實施犯罪的人。因此,法律規定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即根據他參加實施的犯罪性質、被脅迫的程度以及對造成的危害結果所起的作用等情況,綜合分析確定或者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需要指出的是,對于共同犯罪人中原來是被脅迫參加犯罪,后卻變為自愿或者積極參加犯罪活動的,不能再確定為脅從犯,應根據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別以主犯或者從犯論處。 以上知識就是我對“刑事案件中的脅從犯應怎樣處罰”問題進行的解,脅從犯是被迫參與到刑事犯罪,所以刑法規定,脅從犯應該依據犯罪情節從輕、減輕或者免于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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