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37天后不放人怎么辦
1、刑事拘留37天后不放人的,當事人可以向批準拘留的機關申訴。刑事拘留最長期限是37天,刑事拘留超過37天不釋放,又不變更強制措施的,屬于超期拘留的違法行為,當事人可以向批準拘留的機關申訴。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系人對于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不予以釋放的,有權向該機關申訴或者控告。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沖納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豎手視居住。
二、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二者的主要區別有哪些
一、刑事拘留37天后不放人怎么辦
1、刑事拘留最長期限是37天,刑事拘留超過37天不釋放,又不變更強制措施的,屬于超期拘留的違法行為,當事人可以向批準拘留的機關申訴。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七條
二、刑事拘留的特點是什么
1、有權決定采用拘留的機關一般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自偵案件中,對于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權決定拘留。
2、刑事拘留只有在緊急情況下才能采用。只有在緊急情況下,來不及辦理逮捕手續而又需要馬上剝奪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才能采取拘留;如果沒有緊急情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有時間辦理逮捕手續,就不能先行拘留。
3、刑事拘留是一種剝奪公民自由的強制措施。與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相比較,拘留的特點在于完全剝奪公民人身自由,而非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就剝奪公民自由而言,拘留與逮捕具有相似性,都屬于羈押的一種,因而也只有在確有必要時才能采用。
4、刑事拘留是一種臨時性措施。拘留的期限較短,隨著訴訟的推進,拘留要及時予以變更,或者轉為逮捕,或者變更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或者釋放被拘留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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