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瀆職犯罪相關聯的犯罪有哪些
瀆職罪是一種不履行自己的職責的罪名,犯罪主體多為國家工作人員。主要包括五種類型:
1、濫用職權類犯罪,濫用職權類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2、玩忽職守類犯罪,玩忽職守類犯罪主要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失職犯罪、“不作為”犯罪。
3、徇私舞弊類犯罪,徇私舞弊類瀆職犯罪作為瀆職侵權犯罪的一種類型,它的主要特點是行為人在實施此類犯罪中,具有“徇私”和“舞弊”兩個特征。
4、侵權類犯罪,侵權類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妨害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秩序、活動秩序,致使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受到侵害的行為。
5、泄露國家秘密類犯罪,泄露國家秘密類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 【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漢朝官吏瀆職罪種類
官吏的瀆職罪,秦代主要有:犯令、廢令、不直、縱囚、失刑;漢代主要有:沈命、見知故縱。
關于瀆職罪
1.貪贓罪
(1) 唐律中的貪贓罪
主要罪名包括:受財枉法,即受有事人財而為曲法處斷者。按其受財的多少量刑,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絞;受所監臨,即監臨官受所監臨財物,贓一尺笞四十,贓五十匹流二千里;監守自盜,監守自盜列為盜竊罪,主要是從行為方式的特點考慮的。但因其為官吏,所以加凡盜二等。
(2) 明、清時期的貪贓罪
明、清時期貪贓罪,從實際處罰來看,比唐律有所加重。監守盜,贓一貫以下杖八十,贓滿四十貫即處斬。若是風憲官吏犯贓,加其余官吏罪二等。”
2.一般瀆職罪
根據唐律的規定,一般瀆職罪主要有:署置過限、刺史縣令私出界、脫漏戶籍、擅自興造等。
大明律對各級官吏職責作了明確規定,凡有違反者,均給予懲罰。
3.司法瀆職罪
主要罪名有:
(1)官司出入人罪
唐、宋時本罪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情況,處罰采取反坐原則。
(2)斷罪不依律
即斷罪不詳盡引用法律條文。
(3)主守不覺失囚
4.軍事瀆職罪
主要罪名有:
擅發兵、主將臨陣先退、乏軍興等。
職務犯罪的種類
職務犯罪種類都有哪些?修訂后的刑法規定,檢察機關管轄53種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劃分為三大類:貪污賄賂犯罪;瀆職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犯罪。
貪污賄賂犯罪包括:
1、貪污罪;
2、挪用公款罪;
3、受賄罪;
4、單位受賄罪;
5、行賄罪 ;
6、對單位行賄罪;
7、介紹賄賂罪 ;
8、單位行賄罪;
9、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10、隱瞞境外存款罪;
11、私分國有資產罪;
12、私分罰沒財物罪。
瀆職罪包括:
1、濫用職權;
2、玩忽職守 ;
3、枉法追訴裁判罪;
4、私放在押人員罪;
5、國家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被騙罪等。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有七個: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罪 ;
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搜查罪 ;
3、刑訊逼供罪 ;
4、暴力取證罪 ;
5、虐待被監管人罪;
6、報復陷害罪;
7、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破壞選舉罪。
作為一種特殊類型的犯罪,職務犯罪是國家工作人員濫用權力、褻瀆權力的表現,是嚴重的腐敗形式。職務犯罪嚴重侵害國家機關的管理職能,影響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工作秩序,破壞由此產生的種種社會關系,敗壞政府的威信,損害公眾利益,具有嚴重的危害性。
擴展資料:
職務犯罪特點
1、貪污受賄多
職務犯罪種類多表現為貪污罪和受賄罪。2010年審結的貪污賄賂案占同期總數的84%;其次是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等瀆職犯罪。
2、涉及領域廣
權力集中的部門和崗位職務犯罪多發,資金密集領域和行業職務犯罪現象嚴重,民生領域的職務犯罪逐年增多。
3、億元案迭出
犯罪數額巨大的案件時有發生,達到數千萬元甚至上億元。此類案件案中有案、案外有案,“窩案”、“串案”頻發,案件牽涉面廣。
4、作案智能化
隱蔽化、智能化、期權化現象突出,通過收受“交易”差價、“股份”分紅、“投資”收益等形式收受賄賂較為普遍,增加查辦懲處難度。
職務犯罪表現形式
一、瀆職侵權犯罪主要表現。
一是不正確履職放縱違法犯罪;
二是違法、越權處理公務;
三是執法監管監察不作為;
四是以罰款代管、代刑;
五是野蠻執法;
六是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
七是違法違規發放相關證照;
八是賄選、騙選、破壞選舉等。
對瀆職侵權犯罪認識上的存在錢只要自己不揣腰包就沒有問題、瀆職侵權犯罪最多就是工作失誤、平庸不是錯自己什么也不干就不會犯罪等認識上的誤區,導致重視不夠,易發生瀆職侵權問題。
二、賄賂犯罪主要表現。
一是權力資本化,包括入干股,少投資多收益等;
二是權力期權化,事先約定,離職后收錢;
三是自己用權,家人、親友收錢;
四是辦事后收取感謝費;
五是賭博時接受行賄人出資墊底錢。
賄賂犯罪已經成為職務犯罪中最突出的類型,犯罪的表現形式也是在不斷變化。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職務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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